读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医方责任的意见与法院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 》(原创 2017-05-23 王爱民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后,笔者写了小文《一个有趣的纠结》,和《再说“一个有趣的纠结”》。依然,意犹未尽,还要“三说”几句。
王律师在陈志华大律建的“中国医药法律律师联盟交流群”里贴出他的文字,我就其中引据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意见,提出了不同看法,大家反反复复“盖高楼”,也没达成共识,都在坚持己见。
王律师,仨法医职称的人具名,哥仨却评析的是他们不干、不许干、无资质干、多半也不会干的那些临床各科的行为的高低得失,你不觉得别扭么?我肯定想不通。
尽管达不成共识还在“有趣的纠结”,但,经过反复讨论,还是很清楚了这么几点:1.“医疗纠纷”里包罗的内容,并不全属于“法医临床专业”。也就是说,法医临床资质的机构和鉴定人员接活儿后,不可包办,而是只应选择医疗纠纷里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来发话。
2.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是一门高深严谨的学问,但,它不是临床医学专业,更不能全面覆盖临床医学各个专业。
3.目前,没人能提供司法部文件,说,授权法医临床可以无限拓展,包办医疗纠纷所涉及的一切内容。
王律师“雅爱”的依据,还有这么一条: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00年11月29日司法部司发通[2000]159号文件印发)规定:
“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五条里出现的“医疗纠纷鉴定”,并非授权法医临床鉴定包办医疗纠纷所涉及的一切领域问题,例如,常常关联到的内固定钢板、电疗仪器、药品……的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也要代办了?显然是不可能的。这一条里尽管出现了“医疗纠纷鉴定”,但,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和人员也只能就其中的“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内容出具鉴定意见,根本就不包括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不当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旦触及,就是跨界外行鉴定,属于超范围经营,自然无效。
可见,规则本身尚可,主要还是我们对规则的理解,出现了偏差!
令人欣喜的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的版本,对此问题作了科学的规制。
2017年5月27日下午,随园田家炳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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