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治体系的最基础课题是啥?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之前,可能没人过问,因为,大家“自然而然”地,一致性地,共识性地认为,医患关系是且仅仅只是民事法律关系,这还有啥疑问?最多,内部有些小争执,有的说是合同关系,纠纷就是违约与否的诉。有的说是民事侵权之争。有的说可以拖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域。反正,颠来倒去,再怎么争,也不过是属于“一律民事说”下的内讧而已。
于铁板一块的“一律民事说”之外,也还有一些零星的个人之见。
孔繁军教授(2002年)本世纪初提出“医患关系属于典型的社会法律关系”。
张赞宁教授(2001年)本世纪初认为“医患关系是斜向的医事法律关系”。
胡晓翔(1996年)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提出观点:“国家主体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于法定业务范围内形成的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其侵权损害适用国家赔偿法律。”
三种看法,也是貌似不同,实际上,就否定“一律民事说”而言,是一致的,这也是三种新看法共同的价值所在。
斜向说与社会法说,区别不大,都是囿于“医患关系”这个概念的多态性,以及注意到了其中“社会保障”的内容,于是,以“斜向”、“社会”这样的笼统词名之,也是一种论说技巧。“斜向”的恰切内涵,有待作者进一步构拟。问题是,迹近于“X是X”的说法,无助于明确,在基本保障性医疗卫生领域内国家、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个人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职责,无助于有针对性地立法规制,无助于追求责任。
“社会法”是个啥东,实际也是一笔糊涂账,有待学界继续从德国、法国、日本、英美乃至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与理论中学习、混合、移植呢。
我个人比较认同台湾地区谢荣堂教授的看法,他认为,社会法规范的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国家扮演的是公法上的社会给付提供者、义务人以及资源分配者的角色,而人民则享有请求国家社会给付的权利。
将社会法视为特别行政法,且主要属于给付行政的领域,是可取的。这就是王晨光教授呼吁的“卫生立法应凝聚社会共识”,健康权属于“积极人权”,需要通过政府、社会、其他组织和专业人员的帮助才能获得最大程度的实现。(《卫生立法应凝聚社会共识——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本报记者 彭 波,《人民日报》,2016…5…18:第十九版.)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是卫生法治体系建构的第一重要课题,我们长期忽视而远远没有应有的研究。从上面的绍介,以及从附图所列的几篇文献,可见,企图含而糊之地强行论说“医患关系是啥法律属性”,是不科学的,艰难的,因为,医患关系是多态的,其对应的法律属性也是不同的。我们完全可以捡出占其八九成的那个大部分,即由公立非营利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保障性服务里的医患关系,予以阐释,就容易得多了。至于民营非营利性、民营营利性服务的情况,也可进一步细分论述,则事半功倍矣!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4-04-30 17:21:55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30 17:09:54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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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永方 时间:2024-04-30 13:58:47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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