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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卫生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究竟是啥?

17年07月05日 阅读:37989 来源: 胡晓翔原创

  三段文字的赏析


  看来,大陆地区最早的卫生法学专著,就是王镭的这册啦。


  先看摘抄的一点内容……


  王镭主编.中国卫生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P41卫生法律关系既包括纵向的管理关系,也包括横向的平等的服务关系,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叉,互相结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具有综合性的特征。


  卫生立法是综合性的社会立法,它不仅包括纵向的卫生管理立法,还包括关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之间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的横向的平等权利义务关系的立法。与之相适应,卫生法律关系也包括两个方面,纵向的卫生管理关系和横向的卫生服务关系,两个方向纵横交叉,构成一个整体。纵向的管理关系指的是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卫生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P42横向的平等的服务关系指的是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同公民个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在医药卫生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看这些表述,似乎可以认为,这是医患关系一律民事说啦!而且,似乎一点没留回旋余地。其实,那个年头,不仅有干部保健医疗,如今少见的各级政府、机关人员、高校老师……的公费医疗,力度十分大。百度了一下,口腔科医生起家的王镭老师,2006年获得“医学教育终身成就奖”,1994年任中华医学会专职副会长,在医学人文领域,成就斐然。照理,他应该很熟悉医患关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公费医疗和法定传染病等等强制医疗的情况。


  至于“医患关系一律民事说”是否就是这本书原创,还有待进一步考察。比如说,可能有那篇论文更早持此论。另外,大学里老师出版教材,一般都会是先有手写的、油印的、校办印刷厂内部铅印的资料,可能每家学校都有这种自编自用讲义。


  再看一段文字……


  杜昌维.卫生法律关系.见:吴崇其、达庆东主编.卫生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P26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具体情况及行为性质看,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


  纵向卫生法律关系,既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与其行政相对人之间结成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也包括作为卫生行政相对人的企事业单位与其内部职工之间结成的卫生业务管理关系,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政府之间、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之间、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与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其公务员之间各自结成的内部管理关系。在纵向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横向卫生法律关系,既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与就医人员之间结成的医患法律关系,也包括从事药品、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提供公共场所服务的单位以其卫生服务质量和药品疗效与被服务者之间所结成的卫生服务法律关系。在横向卫生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总是对等的。


  一、卫生法与宪法及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三)卫生法与民法


  P40……将卫生服务关系作为调整内容之一的卫生法,与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交叉关系,在规范卫生服务关系时,应该遵循《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


  卫生服务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一种----医患关系还带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在医患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有一定的“主从”性,即患者在一般情况下缺乏必要的医疗卫生知识,而医疗方案的选择、药物的选用还是掌握在医生一方,从这种程度上看,医患双方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医疗行为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和责任性;第三,某些医疗行为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创伤性和损害性。所以,医患法律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既有平等的一面,又有不完全对等的一面;在经济利益上既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又不可能完全按照等价有偿办事,因而在规范卫生服务关系和适用民法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地位和具体情况。


  这本书的论述,基本来说,还是秉持的一律民事说,不过,注意到了医患关系“还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并对这个“医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做了一些探索。较之于王镭书,还是有所进步的。


  而下面这段文字,就基本原地踏步啦……


  达庆东主编.卫生法学纲要(第2版).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P19)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P20)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所谓纵向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在实施卫生管理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组织、计划、指挥、调节和监督等隶属关系。这种关系可分为社会管理和内部管理,前者指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管理关系,如食品卫生管理、国境卫生检疫管理等;后者指一个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如医疗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管理等。所谓横向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在医药卫生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服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每一方当事人即享有一定的权利,又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又是对等的。如医院有义务向病人提供一定的医疗服务,并有获得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病人则有义务向医院支付一定的诊疗费用,并有获得相应的医疗护理的权利。


  至于注意到强制医疗等明显不属于民事法律属性的医患关系,是后来的出版物都有所表述的。问题是,很多书注意到了大量的医患关系根本就不是平权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却几乎又都不变“医患关系一律民事法律属性”成说,自相矛盾啦!


  且听下回分解。


  2017年7月4日晚,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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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