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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说·医事法】| 浅析“手术公证”的四点法律问题》读后感言

17年07月10日 阅读:10278 来源: 胡晓翔原创

  手术公证,有的地方比较热闹的,请看张广法官的解析。


  这个公证,法理上,没啥大用处。具体就是文章说的:


  “手术公证的具有很强的局限性,因为诊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核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错,亦即《侵权责任法》第54条所规定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医务人员完全尽到了告知说明义务,但是手术中存在过错或违规操作,导致患者损害的,依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证也只能证明其履行了说明告知义务,并不代表其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所以,医疗机构不应当盲目选择进行手术公证,因为其在法律上的作用意义并不大。”


  不过,我倒是并不反对适当地有选择性地就某些手术,搞一搞告知事项公证。毕竟,这个流程很具有仪式感,严肃程度是明显不同的,从而从心理上、思想意识上强化当事各方的依从性。我们知道,民事活动中,当事各方的心理认同度,可是比法、比律有用得多的和谐要素。只要“认了”,纵使天大的事,都不是事啦。因此,在执业环境还比较不令人满意的今天,医院的手术公证,还是很有纠纷预防作用的,值得重视!


  当然,我们理性知悉了手术公证的内容和实际作用,也就不会反过来忽悠了自己,以为就是生死免责书,只会更加严谨、细致地对待该例手术。


  2017年7月6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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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