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高端”的话题,高在云里雾里说不清。咱们删繁就简,摆几点看法:
一,以下两点是互相矛盾的,不能同时成立:
“1、低温保存状态下的个体类似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植物人,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参照现有的监护制度解决。
2、冷冻人醒来,相关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应依民法一般原理处理。若配偶未婚,婚姻关系可比照死亡宣告后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处理。”
二,该案例,很明确,是先宣布死亡的(2017年5月8日,山东济南的展女士在病床上停止了心跳和呼吸,医生宣布其临床死亡,……),因此,属于遗体的处理。这具遗体,也不是捐献出来供研究等使用的,而是期待解冻后复活,所以,该冷冻行为,可能不属于生命科学研究,而是遗体保藏服务。
三,既然“宣布其临床死亡”,就需要签发死亡证明书。
四,某生命科学研究院,是个啥单位?有遗体处置或者研究的资质么?该案例有科研立项么?
五,临床死亡的遗体,在并非捐献作为科研教学等利用的情况下,不火化而长时间冷冻保存,与《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各省的实施细则有无违悖?
六,假如某年后,解冻企图复活,这个行为属于医疗研究,应当在医疗机构内进行。
七,这种临床死亡后冷冻的“遗体”,基本上是不存在什么解冻复活的可能性的,因此,目前就开始纠结于“复活后法律身份如何确认”,似乎没有必要。再等等吧?
个人看法,一笑。
2017年8月27日晨二时,随园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4-05-04 14:47:41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5-04 14:45:01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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