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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给临终病人用吗啡?”| 国内第一起吗啡医疗案 》读后感言

17年09月06日 阅读:19591 来源: 胡晓翔原创

  这个案子的折腾,其实问题出在我们对既有鉴定规则的理解错误。我多年来坚持认为,在现行成文规则体系里,规定是明确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和“诊疗行为的过错与不当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俩重要内容,并不属于社会办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类司法鉴定资质下的法医临床鉴定资质和法医病理鉴定资质的业务范围,以此资质受理所谓的医疗损害鉴定,假如评议诊疗行为和因果关系,就是超范围经营的外行之论,自然无效。(详见《浅议医事技术纷争的鉴定》,胡晓翔,《证据科学》:2014年06期 )


  从《三联生活周刊》这篇报道文章介绍可以看出,承审法院显然意识到了该司法鉴定意见的不靠谱,那是外行之论的“隔”,老知识与新进展、书本与一线实践的脱节,必然似是而非不可用。


  对此,文章阐述到:


  张建伟不服气,希望能够知道,这家鉴定机构指定的专家,具体是哪些医学领域的,到底拥有怎样的资质?因为不同的医学领域,存在着知识壁垒,他担心参与鉴定的专家对肿瘤专业尤其晚期病人的安宁疗护工作并不精通。当得知鉴定专家是以法医和内科为主的鉴定专家后,张建伟着急,“我是给肿瘤病人治病的,法医对于鉴定伤情是专家,内科专家熟悉一般的内科病,他们对治疗晚期肿瘤病人在行吗?”


  刘端祺也提出质疑,医学发展十分迅猛,各个学科都有其精妙之处,医疗纠纷往往出现在“不分明的地带,需要非常专业的人士来予以判断。……


  这就是当事医生朴素的质疑:不同专业的人,岂可跨行鉴定!


  但是,承审法院并没有从鉴定既有规则的准确理解入手来拨乱反正,也没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渠道,经由质证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质证而否定鉴定机构意见,而是“法院组织北京市多家三甲医院药学专家、肿瘤专家、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法医组成专家小组,专门就案件进行了专家论证。2017年5月东城区法院判决:之前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缺乏相关依据,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如此极为罕见的处理方式,尽管案件的结局是科学的光明的,但,这条通向科学光明结局的路径,不是足够的敞亮,也错过了以个案促进司法鉴定业务整体拨乱反正的机遇,从而使该例医方“死里逃生”的案子,不太具有可复制性。所以,再有类似的案件,当事各方都需要掂量一下,假如你的份量达不到本案当事医院这个量级的话,你未必会有光明的尾巴。


  慎之慎之,我的同仁们!


  2017年9月4日晚,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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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