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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丨榆林产妇自杀的三个法律问题》读后感言

17年09月11日 阅读:12336 来源: 胡晓翔原创

  刚才下班路上,电动车方便随时停,饿,我就“独占同意权”地没有电话征求家属意见,自己在路边店吃了碗馄饨,五元,对家庭几乎感觉不到影响,我不说,家属也不会知道。顺便,闻到鸭脖子香,不错,也没征求家里意见,来个五十元的,带回来啦,全家开心地在吃呢,家庭成员也没有因为我“独占同意权”而抱怨,毕竟,不就五十元么,基本不影响他们。


  设想,假如不是五元、五十元,哪怕五百元的事情,而是五千,五万……还能够不严重影响到家庭开支,和其他人的利益?还怎么能够不征求家庭成员意见就自己搞?那时,因为必定影响到别人,我就不该独占同意权啦!“自我决定权的性质是绝对权,当一个人享有自我决定权时,其他任何人都是这个自我决定权的义务人,都必须保证自我决定权人的权利实现。”你绝对买单,也许才可以有这样的“绝对权”哈!


  手术的同意权,基本同此。


  这几天若干法学家们纷纷发文倡导的“独占同意权”,也就是杨教授说的“自我决定权的基本内容是,权利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通过支配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满足自己的要求,实现自我价值。”其实本该是有前提的,只有“不关联别人或不明显关联别人的利益的事项”,才可以考虑“独占同意权”。确实,“尤其在自身能力不足以承担疾病带来的包括医疗费用等在内的支出时,自我决定权只能是看上去很美却难以实现的水中月、镜中花。”(聂学,《产妇跳楼事件,仅有双方责任分析是远远不够的 》)


  而且,不顾前提限制的“独占同意权”,本就是自相矛盾的,必定影响到别人利益的事项,“独占同意权”就是个悖论:“这个人”独占同意权的同时,就剥夺了利害关联的别人的同意权,即,得别人“不占同意权”并被这个人“霸占”才成全其“独占”。 可见,这几天,若干专家大呼的“独占同意权”,实在不大靠谱!


  2017年9月8日晚,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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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