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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踩踏事件泰方拟赔40万,律师称导游行为或不属见义勇为》读后感言

17年12月28日 阅读:8666 来源: 胡晓翔原创

  大象踩踏伤人这件事,这位律师的说法,我个人不敢苟同。


  《旅游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这个“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法定义务,显然不能理解为“牺牲自己换出另外一名旅客”的义务,而是在保护自己生命的前提下的救助义务,例如,远远地呵斥,食物引诱,打电话求援,疏散其他的旅客等。而本次事件里,在此“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之外,这名导游还冲上去了,虎口夺命(象鼻下抢人),一命换出了老年游客的一命,远远超出法定救助义务的内涵了。所以,这位导游就是不折不扣的见义勇为!


  以上这是从法条字面理解而言的。再推进一步,我们要考虑,如此大无畏的英勇主动的义举不被肯定的话,必然导致社会风习“看低”,更会引诱一切“公职人员”在履职时,选择格外格外地消极自保。当然,我也不是说,非得要提倡一命换一命式的救助义举,还是自小教育要见义智为,但,无论如何说辞,都不可无视一命换一命者的伟大!


  法律,和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要引导社会向上向善,达不到这个效果,那就是恶法之治啦!


  2017年12月25日晚,随园


  其中提到:


  何永杰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吗?


  张思律师表示,如果何永杰是旅行社的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永杰的行为属于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属于工伤。如果何永杰是临时为该旅行社提供领队服务,二者是劳务关系。


  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行为。”


  因此何永杰作为带队的领队对其带领的客人是负有法定责任和特定义务的,故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范围。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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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