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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可贴,诊所做不好这四件事,最高罚5万

18年10月18日 阅读:10317 来源: 梅松政原创

  创可贴,无论在家庭还是诊所,都是必备之物。别看它不起眼,如果医疗机构处理不好,搞不好几万块钱搭进去了。


  先来看两个案例:


  据2018年9月16日《丁香热点》报道,前不久,海南省乐东食药监执法人员在对九所新区一横街道的一家中医诊所检查时发现,该店内使用的194片创可贴、盐酸赛庚啶片等药品超过有效期。近日,乐东食药监局依法没收该诊所超过有效期的194片创可贴和药品,并处罚共计2.2274万元。


  据2017年3月28日《腾讯新闻》报道,浙江温州警方对外公布了一起特大生产销售假冒创可贴案。这些假冒创可贴不但没有愈合伤口的作用,反而导致伤口发炎、化脓。该团伙以义乌市区仓库为周转战,通过不同的物流公司将假冒的创可贴销售至新疆、浙江、湖北等全国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如此看来,医疗机构内的一张小小创可贴,稍不留神则会招致重罚,特别是诊所、村卫生室更应引起重视。


  01、搞清楚创可贴归属类别


  创可贴有两种,一种是药品批准文号,归属于药品,比如云南白药创可贴;一种是医疗器械批准文号,归属于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多数创可贴属于这种。


  诊所、村卫生室要认真看清楚创可贴归属于哪一种,是药品的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归属于医疗器械的要严格遵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02、购进创可贴要验货


  《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都有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都要建立购进验货制度,确保所购进的药品或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都有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购进的创可贴属于医疗器械者,还应向供应商索取该产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


  03、管理好过期创可贴


  不管是药品还是医疗器械,法律法规都不容忍医疗机构使用过期的、变质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创可贴。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实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使用一张过期的属于医疗器械类的创可贴,一旦被查出,最低可遭遇2万元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其中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其中《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使用过期的属于药品类的创可贴,构成违法,按照销售、使用劣药论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将医疗废物分为五大类,即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医疗废物。其中,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属于药物性医疗废物。


  所以说,医疗机构内存在有过期创可贴,不管是药品还是医疗器械,不规范存放也属于违法行为,遭遇查处可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04、创可贴用后不乱丢


  不管是药品类创可贴,还是医疗器械类创可贴,使用过的都不能乱扔,否则处罚比较重。


  药品类创可贴一旦被使用后,就被定论为被污染了的药品,随处乱扔则容易被定论为使用被污染了的药品,那是按照假药论处的。


  《药品管理法》七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类创可贴一旦被使用后,就被定论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必须遵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存放、销毁等。随处乱扔则被定论为随处乱扔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储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使用过的创可贴不能随意乱扔,否则要付出沉重代价。


  总而言之,诊所、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不能在一张小小创可贴上麻痹大意,不按照相关规定购进、储存、使用、销毁创可贴,遭遇相关部门查处,处罚是相当重的。


  来源:基层医师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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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国家注册执业中医医师,1996年开始从医;担任多家媒体驻地记者、通讯员,每年在《健康报》、《中国中医药报》等刊物上有150余篇稿子发表;长期关注中医药、农村、医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