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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刘某某诉山西某某医院医疗纠纷一案 过错陈述材料

19年12月05日 阅读:7036 来源: 李海原创

  一、 就诊事实经过:


  201x年x月x日,患者因视力模糊就诊于山西某某医院,并于当日办理了住院手续,诊断为:鞍区拉克氏囊肿,201x年x月x日医方给患者行神经内镜下经鼻蝶入路、Rathke’s囊肿切除术。术后当晚,患者即出现尿崩、痰血、持续剧烈头痛、无法入睡、且伴随低钠,零晨时分,主管医生让患者家属去购买了醋酸去氨加压素片给患者服下,服药之后,尿崩症状有所缓解,但痰血症状持续整晚未有改善,期间,医院对患者进行雾化治疗,未有明显改善。


  201x年x月x日,主管医生先后让患者家属去院外的药店购买了桉柠蒎肠溶软胶囊、二丁颗粒,并对患者继续进行雾化治疗,但到患者出院,痰血症状都未有减轻,且患者上述不适症状一直伴随。


  201x年x月x日,主管医生建议患者出院,患者当即表示自己目前仍存在痰血、头痛、且会不定时地从口中掉落脓血性不明硬块,但主管医生告诉患者这些都是正常现象,回家吃点药,慢慢养就会好,并让患者购买鼻炎宁颗粒、霍胆丸回家服用。患者遂办理出院手续。


  患者回家之后,持续剧烈头痛,无法入睡,痰血症状严重,一天要用一大卷卫生纸,患者通过短信询问主管医生是何原因?有无解决办法,主管医生让患者购买霍胆丸、鼻渊丸、桉柠蒎肠溶软胶囊继续服用。患者按照主管医生的嘱咐,按时吃药,但所有不适症状仍然存在。


  201x年x月x日,患者行垂体增强核磁检查,影响学诊断:鞍区占位术后改变、右侧上颌窦、筛窦、蝶窦内积液;双侧大脑半球白质缺血改变。但医院的主管医生仍坚持称患者术后没有问题,患者只需要慢慢养就会好。主管医生带患者上x层的耳鼻喉科检查,耳鼻喉科的主任给患者进行了清理(从右侧鼻孔探进去一个东西),说是清理创伤面,然后给患者用内视镜照片,并告诉患者就是结了点脓痂,第一次没有跟患者收费。几日后患者再次在主管医生的带领下到x层耳鼻喉科检查,依然是清理和内视镜拍照,第二次医院就收费了,耳鼻喉的主任说因前次手术对患者蝶窦部位造成了损伤,以致患者持续出现痰血、头痛、不定时从口中跌落脓血性硬块,建议患者再次住院手术,且术后效果不一定会好。患者再次去找到主管医生,询问是否手术过程存在破坏蝶窦的情况,但主管医生都以术后恢复需要时间为由,且说患者就是疑心病太重,又让患者自己购买生理盐水500ml+地塞米松注射液10mg每日冲洗鼻腔3次,患者严格遵循医嘱,但所有的不适症状仍然未有缓解。患者无奈再找到主管医生寻求解决办法,主管医生让患者找中医试试,患者遂去xx桥的某某研究所分院治疗,中医也说患者系因前次手术造成蝶窦损伤,调理了一段时间,痰血、头痛的症状有所缓解,但还是从口中不定时跌落脓血性硬块。


  患者术后一直表现尿崩症,全凭吃醋酸去氨加压素片控制,如果不吃,就会出现极度口渴、且伴随剧烈咳嗽,想喝冷水,一次大概要饮水1500ml方能缓解。中医调理到201x年x月份,患者再次到处找到主管医生询问尿崩症的原因和解决方法,医生说患者还是疑心病太重,不要太依赖药物,以免产生依赖性。期间,患者先后去过省内各大医院进行检查,接诊医生均给出同样的结论:患者系前次手术破坏了释放激素的地方(应该是垂体)导致的尿崩症,且尿崩症需要终生服药,无法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治愈。患者才得知损害后果的严重,患者目前每天都需要服用醋酸去氨加压素片。


  二、过错陈述


  患方认为山西某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院方在为患者的手术过程中损害垂体后叶,致患者出现尿崩症。


  201x年x月x日,影像报告单:描述:蝶鞍稍扩大,鞍区后部可见类圆行短T1、等T2信号影,增强扫描未见强化,边界清楚,大小约13*10*13mm。垂体柄受压前移,视交叉受压上抬,双侧海绵窦可。


  依据: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现代神经外科学》第744页:颅咽管瘤及鞍区少见病变手术治疗:手术切除:垂体柄在小型颅咽管肿瘤手术中容易辨认和保护,而大型肿瘤常使垂体柄移位,与肿瘤伴行,且正常垂体柄的红色条纹消失,术中难以鉴别。


  术后并发症:下丘脑损害:尿崩症:在肿瘤全切除或根治性次全切除术者,为手术时损伤垂体柄所致。一般尿崩症持续数天致两周可恢复,但亦有为永久性尿崩症。


  由此可知,患者垂体柄前移,肿瘤大小13×10×13mm,肿瘤较大,术中应当注意分辨垂体柄,但从院方的手术记录当中看,未见分辨垂体柄等解剖结构,见吸除囊腔内囊液,钳取钳取流出物送检。


  患者术后的检查也确诊了手术损伤的事实。


  201x年x月x日山西某某医院MRI的示:鞍区Rathke’s切除术后,蝶鞍未见明显扩大;垂体结构显示欠清晰,垂体柄增粗;视交叉及双侧海绵窦形态、信号未见明显异常。可见垂体显示不清,未见其正常形态,可见损伤垂体是确证的。


  第二、医方未尽医者谨慎义务,术中误切正常组织器官(垂体),造成器官功能障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页第306页指出“医疗行为直接导致不良后果”。这种情形意味着医疗行为对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具有100%的原因力。比如,手术误切正常组织器官,造成机体功能障碍。其医疗行为与不良医疗后果的相关程度可判定为100%。


  第三、医方告知不足,未告知患者其他替代方案,剥夺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


  从医方的知情告知书当中,未见到有关患者其他的治疗方案,包括非手术保守治疗等,故事实上医方剥夺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患者的双眼0.8的视力事实上还是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四、患者在术后出现尿崩症,但患者在随后的就诊当中多次给主治大夫反映病情,主治大夫未如实告知,未给患者明确诊断,隐瞒实际情况,存在过错。


  第五、医方手术前没有告知患者损伤鼻窦、蝶窦的可能性,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医方给患者鞍区占位手术后,造成蝶窦部位损伤,现患者嗅觉丧失,上颌窦等部分反复感染,嗅觉功能障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医方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李海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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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996年-2007年大同市428医院工作,2007年考入山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院,攻读法医硕士,师从国内病理猝死学权威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教研室主任高彩荣教授。多年临床工作经验+司法鉴定经历+医疗诉讼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