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医师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现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意见。
学习《医师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后,发现较之于年初的《医师法(草案)》,有比较多的修改,多数是必要的,但,也有一些修改“顾此失彼”,缺乏整体性的把控,导致修改后反而不清不楚了。
举其要者试述于下,以就教于方家。
一,关于法域。
草案二审稿放弃了草案第二条中规中矩的内容,仅仅保留了对“本法所称医师”的定义:“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即,本法仅适用于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并不适用于乡村医生。法域不明,就导致二审稿第四十四条对“乡村医生”做了过多的规制,显然不妥。建议删除第四十四条第一和第二款,那都是“乡村医生具体管理办法”的内容。把第三款“国家对乡村医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归并到二审稿第二条,为第二款。
二,关于医师资格的学历要求。
对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要求,二审稿第十条,基本同于草案第十条,但在学历要求上,把草案的“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改为“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比大专更高的“以上学历”就是本科,那就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了,属于二审稿第九条的范畴了。这里的“以上”显系多余。
三,关于合规用药。
二审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除按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难道,其他的药品、器械就可以“不按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地使用?此款显系冗余,这个毛病,完全延续的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关于禁业。
草案出台后,有专家以为其缺乏禁业规则而呼吁予以增设。于是,二审稿新增了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并可以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
新增的这条,完全没必要。草案的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的;”作为“不予注册”的法定情形,就是禁业规则。而二审稿对应草案第十四条的第十六条,删除了该禁业情形,另列一条,实在累赘无必要。且,“违反本法规定,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语义不明,是必须两者同时具备,抑或所有的“违反本法规定”都予以禁业?那不就包括了“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实在莫名其妙!还有,如今的医师执业注册权力事项,并非仅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使,放管服改革后,已经变为主要在市县级执业注册(与所在机构的准入同机关),非颁证的省级以上部门如何直接吊销其他机关登记准入的执业证书?即,二审稿新增的第五十二条,实在是画蛇添足,不足为训。
五,关于罚则。
如草案一样,与其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未做全面梳理和对接,内容多有抵牾,必将在监管实务里掣肘拂逆,难以落实。更加难以理解的是,第五十条的第十二项“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与第五十一条“造成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也不一致,这就太离谱了。
至于即将于7月15日生效的新《行政处罚法》,必将对本稿的很多内容产生影响,似乎看不出起草者对此的考虑。
综上,《医师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尚存较为明显的质量隐患,亟待在整体把控之下,重加梳理。
上述逻辑不清问题之外,还有一些文字毛病值得商榷,恕不备述。
来源:卫生管理智库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4-04-30 17:21:55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30 17:09:54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30 16:58:46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秦永方 时间:2024-04-30 13:58:47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30 10:22:32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4-04-30 10:19:20 文章来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