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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翔:如何让两派别别“打”了?

21年08月18日 阅读:6904 来源: 胡晓翔原创

  近来,围绕如何应对新冠肺疫情,如何设计社会面上的控制措施,所谓的“清零派”与“共存派”紧张对峙,有网文起哄曰“两派打起来了!”


  从众多文章来看,“清零派”似乎以非临床或非公卫人员为主,尽管文字中多见违悖常识之处,但可能眼光比较高远,不囿于专业、专科知识和技能,更加高瞻远瞩也未可知。所以,笔者以为,也不要轻易地就予以否定,于此而言,我是“清零派”哈。


  但,“打起来了”,还是要劝劝的,免得让民众一头雾水,搞不好真的会有碍抗疫大局啦。


  如何劝?我觉得,很简单,叫做拿出依据来。依据,无非两端。


  一是科学。聚焦到最简,就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 修订版)》。核心内容是,方案载明,本病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接触病毒污染的物品也可造成感染。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人群普遍易感。感染后或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后可获得一定的免疫力,但持续时间尚不明确。多数患者预后良好,少数患者病情危重,多见于老年人、有慢性基础疾病者、晚期妊娠和围产期女性、肥胖人群。成人只要“出现气促,呼吸数每分钟达到或超过30次”即可诊断为“重型”病例。疑似及确诊病例应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一般治疗首选卧床休息,加强支持治疗,保证充分能量摄入;注意水、电解质平衡,维持内环境稳定;密切监测生命体征、指氧饱和度等。避免盲目或不恰当使用抗菌药物。仍未发现经严格“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研究”证明有效的抗病毒药物。各地可根据病情、当地气候特点以及不同体质等情况辨证论治而提供中医治疗。


  诊疗方案的上述核心知识,就是防疫抗疫措施的科学性根基,也是比例原则的基点,更是合法性的起点!


  呼吸道病毒性传染病,就社会面上来说,长时期切断传播途径,很难很难。一年半来,“各地大大小小几十场疫情”,艰苦卓绝。好在本病轻症为主,死亡率低,多数患者预后良好,加之疫苗日益普及,医疗资源也较为丰裕,还有独门的中医药武器,故实在也没啥可怕的,与新冠肺病毒共存,并非敞开毫无作为。“流感化”对待的含义,就是“有监测有预警有控制地”对待的意思。


  二是法律。“清零派”的种种“猛力”,源头当然很多也很深,但,可见的面上的直接源头是2020年初(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确定的“乙类,按甲类控制”(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见国家卫健委2020年第1号公告)。


  不妨再期待国家卫健委进一步宣讲当初把新冠肺定为“乙类,按甲类控制”的具体确切依据,或者说,定等级和控制级别的具体标准。然后,又是如何动态地采集的新冠肺的有关数据,如何论证后,再对应地定出来的“乙类,按甲类控制”。而且,也应根据一年半来的实践和研究,再评估再论证新冠肺的控制等次。乙类,还有必要继续“按甲类控制”么?依据何在?有新数据支撑么?特别是“疫苗”紧急接种广为推进后的今天,经过一年半的实战实践,监测、诊治和控制的经验已经积累,物质物资相当丰富,床位富裕,中医药战疫成果卓著……还维持原样的“乙类,按甲类控制”的依据,需要有个基于“后评估”的宣讲了。


  这是“劝架”的最好手段,是普法、科普的重要内容,也是止争“致和”的必须。主动反复对全社会说明白了,大有助于统一思想,合力严防,强化持续清零的自觉性,多好呀!


  附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0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第五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来源:卫生管理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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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妇产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