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9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下发《关于印发加强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明电〔2022〕484号)。通知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发挥新冠病毒疫苗的保护作用,降低老年人感染新冠病毒后发生重症、危重症和死亡的风险”,“进一步加快推进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降低老年人感染新冠病毒后发生重症、危重症和死亡的风险”显然发挥的是疫苗的治疗作用,而不再仅仅只是疫苗的预防作用。治疗性疫苗是指在已感染病原微生物或已患有某些疾病的机体中,通过诱导特异性的免疫应答,达到治疗或防止疾病恶化的天然、人工合成或用基因重组技术的产品或制品。
目前所有国产在用的新冠病毒疫苗,都是依据《疫苗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附条件批准,依据第二款紧急使用的。但,《疫苗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这个定义局限于“预防性”生物制品,明确排除了治疗性疫苗,即,“降低老年人感染新冠病毒后发生重症、危重症和死亡的风险”的该“疫苗”就不再是,或至少不再仅仅是预防性疫苗,而兼具治疗性疫苗属性,如此,可能就超出了《疫苗管理法》法域!则其附条件批准和紧急使用,法律依据就有不再充分之嫌!
因此,本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启动修法程序,修改完善《疫苗管理法》有关疫苗的定义,扩大到治疗性疫苗,以补强目前全国推进的给老年群体疫苗接种行动的法律依据。建议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及特异性主动免疫治疗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生物制品。预防性疫苗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2022年12月16日23时,耕读山阴里
附录:
《疫苗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法所称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第二十条 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附条件批准疫苗注册申请。
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提出紧急使用疫苗的建议,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4-05-04 14:47:41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5-04 14:45:01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5-04 14:44:31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4-04-30 17:21:55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30 17:09:54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30 16:58:46 文章来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