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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给医疗机构的几点建议

14年10月09日 阅读:20245 来源: 李圣首发


    案情简介:

      5月8日,患者李XX因“双下肢间歇性跛行1年余”被收入北京XX医院。现病史:1年前,患者无明显诱因出现双下肢间歇性跛行,跛行距离约100米即可出现双下肢无力,酸痛等等,休息数分钟可缓解。患者伴发下肢发凉,症状以左下肢为重,无麻木,无静息痛。 既往史:脑梗塞病史5年,无明显后遗症。糖尿病病史3年,血糖控制良好。因急性心梗在医院行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2年。3月前,高血压,未规律服药,口服药物不详,未定期监测血压。初步诊断:1、双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2、左锁骨下动脉狭窄;3、高血压病Ⅲ期;4、Ⅱ型糖尿病;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6、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7、脑梗塞后遗症。

      术前,血常规提示血红蛋白为121g/L。血生化、凝血功能、肺功能均未见明显异常。

      5月18日,医院为患者行左侧锁骨下动脉及右侧髂动脉支架植入术。

      当日17:30时,患者感恶心、呕吐少量胃内容物。医院未予仔细查体、行相关辅助检查,以查找病因,对症处理。

      当日19:00时,患者感恶心、呕吐、腹痛、腹腔高度胀气。B超提示:腹腔高度胀气及腹腔积液。血常规检查提示:血红蛋白降至38g/L。予以输入红细胞2单位。

      当日21:00时,患者感恶心、呕吐胃内容物,随之呼吸、心跳停止。医院予行心肺复苏术。急查心电图与心肌酶谱,提示术后心电图与术前改变不明显,心肌酶变化考虑与心肺复苏及复苏后综合征相关。

      当日22:00时,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患者临床死亡。死亡诊断:失血性休克。本案双方均未对鉴定费支出提出证据和主张,故对此本院不予处理。

      法院委托X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过错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部分责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二千二百五十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二百四十七元五角、护理费六百元、死亡赔偿金七万七千八百八十三元七角五分、丧葬费一万零六十元八角八分、交通费二百元、餐费八百元、误工费三百四十五元六角、精神损害抚慰金六万元;共计152387.73元。

      案件分析:

      (一)手术视频具有证据效力

      视频为证据种类之一。医院手术室录制手术全程,患者有权复制手术过程,明确手术操作规范性。

      手术光盘显示,患者手术操作无误,植入支架,再通后造影剂无外渗,未违反手术操作规范。

      若医院有手术操作失当,手术光盘予以佐证。

      (二)医院对术后病情突变未予仔细观察,及时对症处理,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术后当日17:30时,患者感恶心、呕吐少量胃内容物。医院未予仔细查体、行相关辅助检查,以查找病因,对症处理。当日19:00时,患者感恶心、呕吐、腹痛、腹腔高度胀气。B超提示:腹腔高度胀气及腹腔积液。血常规检查提示:血红蛋白将至38g/L。予以输入红细胞2单位。医院对患者突发病情变化未进行密切观察,对不明原因大量失血未能进行腹腔穿刺及时恰当地做出临床鉴别诊断,行相关医学处置措施。21:00,患者休克,查心电图与心肌酶谱,提示术后心电图与术前改变不明显,心肌酶变化考虑与心肺复苏及复苏后综合征相关。

      患者虽未进行尸检,但综合心肌酶学、术前术后心电图、血常规,提示患者死因为失血性休克,急性心肌梗的证据不足。

      患者术后8小时左右出现心跳骤停,最终死于失血性休克。提示医院未尽到仔细观察患者术后病情变化,进行对症处理的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医院应承担部分责任。

      (二)医院提出支付原告尚欠医疗费用,法院予以驳回诉讼请求

      医院提出将原告尚欠的医疗费用23852.74元,并案解决,法院予以驳回

      患者提起侵权之诉与被告提出给予尚欠医疗费用之间不构成本诉与反诉,不能并案处理。提出反诉应符合五个条件:(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3)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4)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5)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二案件讼诉的案由不同,也不具有牵连关系,应另案处理。

      李圣主任律师点评:

      1.患者手术后的观察期,出现任何异常反应,都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达到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2.医院平时需加大医务人员注意意识的培养,特别是较容易发生医疗事故部门医务人员的职能和法律意识培养。务必让医务人员做到尽职尽责。

      3.加强医疗团队的建设,弥补单个医务人员的不足,达到互补互足,从而避免因医务人员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可见强化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应该成为医疗管理中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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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李圣律师为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专业从事涉医法律顾问服务,包括医疗、药品、器械设备等行业机构的设立重组,收购,投资融资等,以及医疗机构(医药、设备器械公司)管理风险防范、应急机制建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