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这则公告,有几点感言,就教于方家:
一,既然是行政处罚案,为何“根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许可法在前,这个案子与许可何干?听证的究竟是石家庄宇惠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还是许可案件?
二、公告既然列明有“依据《行政许可法》”,却只说“为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听证活动依法有序进行,”而对某“行政处罚案件举行听证”,并未明了是依相对人申请的听证,还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阐述不够精准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三、 这则公告的落款日期和网络发布时间均为 2023年11月8日,定于2023年11月15日15:00听证,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案由”,这则公告仅明示“对石家庄宇惠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举行听证”,是何“案由”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开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有观点认为市场监管的行政处罚案由没有统一规定,但与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有区别,不能照搬行政诉讼案件的“二级案由”,应按照具体案件涉及到的具体违法事实来归纳总结案由。如果这则公告里的“行政处罚案件”就是所有处罚案的通用案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里的“案由”一词也就毫无意义了。
来源:卫生管理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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