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两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引起了很大轰动上了热搜。
一起是泸州某医院开展义诊被判非法行医罚款5万元,一起是某地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认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2万元。
那么这两起卫生行政执法案件为什么会冲上热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确实值得深思!
关于两起案件的简要回顾
第一起:医院义诊被以非法行医罚款5万元
近日,泸州某骨科医院与一社区协商开展义诊,确定时间后,社区提前通知社区居民。
义诊当日,骨科医院派了2名医生带着设备、宣传页等前往社区,还没支好摊子,问诊的居民就排起了长队。
随后,2名医生1人负责免费测血压、血氧饱和度、健康咨询,对于有疼痛症状的居民,另1人使用医院自制的中药泡的纱布敷疼痛部位,然后用中医定向透药治疗仪做免费的理疗,并顺便发放医院的宣传册。
谁料,过程中,不知是谁向当地卫健局打了举报电话,卫健局的执法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要求医生出示区卫健局备案的义诊证明。
而因为没有出具,医院又属于跨区义诊,卫健局随后以涉嫌非法行医为由,扣押了现场的药品、医疗器械,对医院立案调查。
拟对医院作出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11万元的处罚。
当得知这一结果后,医院方不愿意了,并发起了辩护。
第一、自己是受社区邀请,参加义诊,自己不是活动的组织者,组织者是社区且自己只是有2名工作人员受邀参加活动。
第二、自己的2名工作人员,均具有相应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自己的2名医生只是为居民免费解答健康知识,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医院认为自己不存在非法行为,而即便存在非法行医,实施的行为是好意施惠,是应当提倡的行为,不应被处罚。
于是便申请了听证。
卫健局随后依法组织了听证,后根据听证情况并考虑到医院存在立功表现(申请过程中,也举报了一起非法行医行为),将罚款金额降为5万元,并对医院作出相应的处罚。
医院仍然不服,随后便一纸诉状将卫健局告上法庭。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通过双方质证举证查明相关事实后,对执法程序、违法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法律、法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评判:
法院认为:
第一、现场药品、器械等均由医院提供,医务人员也是医院工作人员。
即便是受社区邀请并通知居民到现场参加义诊活动,但义诊活动如何开展、安排的项目及内容均由医院自行决定并实施。因而医院系本次义诊的组织者。
第二、《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追究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只能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地点执业,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重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属于非法行医。
具体到本案,义诊也属于诊疗活动,涉事医院依法开展义诊的区域不是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的地址,即此次跨区域义诊没有备案,应属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行为。
且由现场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查获物品等证据能够形成锁链、相互印证。
第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2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虽然医院属于义诊,未收取费用,但该条款为“并处”罚款。现卫健局在综合考量医院立功的情节上,对医院处以罚款5万元并无不当。
第四、在案证据显示,卫健局接群众举报依法受理本案后开展调查、询问等,依法对医院进行了书面的行政处罚告知,医院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卫健局依法组织听证等,后对医院作出相应的处罚,程序上亦无不当。
综上,法院认为卫健局对医院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最终驳回了医院的全部诉请。
第二起:耳部护理店被以“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处罚款11.2万元加罚11万元。
某地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认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2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据报道,店主李女士之前是个卖菜大姐,自称获利仅500元。近日,当地法院就此行政处罚执行案举行听证。
当地卫健局相关人士介绍,当初他们接到举报说有人涉嫌非法行医和涉嫌虚假宣传,他们高度重视,当天在现场看到一名员工正在给一老年顾客提供滴耳和按摩耳朵服务,他们遂对相关人员作了笔录,同时拍摄照片作为证据。后经调查查明,该护理店自同年(2023年)3月20日至3月22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店主李女士认为,她开的是采耳店,不了解相关法律程序,拿不出钱缴纳罚款,认为关门就可以了。事先并没想到会被继续追加罚款,还会被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没有在第一时间申请行政复议、也没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引发热议的几个焦点问题
问题1:义诊为什么要备案?
义诊必须备案,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为“非法”。2001年12月25日原卫生部印发了《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认为,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对于疾病防治、宣传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以及卫生支农等均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是医务人员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行动。但是,在义诊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有个别单位甚至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钱财,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加强对组织单位组织义诊的管理,规范义诊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
问题2:义诊能不能跨区?这里的“区”指什么?
《通知》规定,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市或省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市、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由此可见,义诊所指的本区域的区以“县”为区域,义诊可以跨区进行。但不管跨不跨区,都要进行备案。
问题3:义诊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通知》规定,义诊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问题4:义诊最关键的要求是什么?
合法机构合法人员实施合法的诊疗行为。
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也就是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参加义诊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是“非法行医”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问题5:什么是非法行医?如何认定?
医院义诊被以非法行医罚款5万元,那么什么是非法行医?如何认定?
日常人民所讲的非法行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建立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基础上的非法行医,被称为非法行医行为,一般有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行政专门法律实施处罚,这里的法律包括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其诊疗行为是否合法主要以是否持有“两证”以及诊疗行为是否规范为准。这里“两证”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其非法行医主要是指两证不全或执业行为超出两证规定的范围或诊疗行为不符合诊疗规范。
另一种是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如果造成严重后果,通常以“非法行医罪”论处。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的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
这一种非法行医以“一证”定义,即有没有合法的行医资格,包括四种情况,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后仍然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的。
问题6:采耳店开展的服务算不算“诊疗活动”?
采耳是属于美容行业的一种服务类型。它主要是通过使用专业工具和技术,清理耳道内的污垢和分泌物,以保持耳部的卫生和健康。这项服务不但能够帮助人们改善听力,还可以缓解耳朵疼痛、头晕等不适症状。
采耳这项服务在传统医学中也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古代,就已经有人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耳部清洁。而随着现代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对于个人卫生和健康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采耳服务也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目前,采耳服务已经成为了美容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美容院、SPA中心都会提供这项服务。同时,由于采耳涉及到耳道、耳膜等敏感部位,因此在进行采耳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以确保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在开办采耳美容店之前,经营者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美容美发经营管理办法》、《美容美发行业标准》等,以确保自己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在经营采耳服务时,也需要注意安全卫生问题,做好消毒工作,避免传染疾病。
至于采耳是否属于“诊疗活动”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一般来讲,采耳不应该纳入诊疗活动,无需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执法不能仅仅只凭“法条”,应该回归“立法宗旨”
两起卫生行政处罚事件发生后,立即引起社会广泛热议。有众多大媒体就提出“小过重罚”不应当。而且“小过重罚”都有很强的针对性,让人民对执法的公平正义产生质疑。尽管从法律条文来看,处罚并不违反法条,也有法律依据,但总让普通民众心有戚戚,不那么舒服。
记得内乡县衙有一副“天理国法人情”楹联。据悉这是清朝光绪十八年(公元1892年),章炳焘到内乡任知县,邀请了县内的饱学之士共谋治县大计,众人力劝章炳焘题写匾额,早已胸有成竹的章炳焘挥笔写下“天理国法人情”六个大字,并解释此六个字就是自己的施政纲领,叫“做事循天理,断案凭国法,处事合人情”。章炳焘成功修葺了内乡县衙后,将“天理国法人情”六字牌匾悬挂在二堂屏门上,使其身坐二堂抬头即见此匾,作为断案施政的宗旨纲领。
在时任知县章炳焘看来,天理是天然的道理、自然的法则,是“法上之法”,更多时候体现为老百姓的道理,是人们心中能够感知的,既高度抽象又具体实在;国法是国家的法律,是“法中之法”,是明确实在、直接适用的具体规范;人情并非人与人之间的私情,指的是民情或民意,是符合常识常理的一种社会群体性文化认知,是人世间约定俗成的事理标准,是民情、民意,是公序良俗。
唐代以前,采用的是“民情”二字,后来为了避讳唐太宗李世民的名讳,遂改为“人情”,一直沿用至今。知县身坐二堂审案,抬头可见“天理国法人情”的牌匾,意在告诫知县在办案时要做到顺应天理、执行国法、合乎民情、顺乎民意,此乃知县施政办案的宗旨和纲领。
另外在南阳内乡县衙还有三联:
欺人如欺天毋自欺也;负民即负国何忍负之。
为政不在言多,须息息从省身克已而出;当官务持大体,思事事皆民生国计所关。
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
今天评介这两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让人不由得想起这些,期待行政执法除了有力度,也应该有温度,不能仅仅只凭“法条”,应该回归“立法宗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起码也能像古人一样。
来源:老徐评医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12-09 13:59:39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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