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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点值“跌跌不休”,孰之过?

24年06月24日 阅读:4374 来源: 齐厄转载 IP属地:福建省

  近期,健闻咨询发表了一篇名文《DRG/DIP点值“跌跌不休”,贬值会是无底洞吗?》再次引爆了笔者的朋友圈。许多专家同仁对文章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有的专家同仁感慨本地的费率/点值也出现了“跌跌不休”的现象;有的专家同仁表示在费率/点值“跌跌不休”的背景下,医疗机构如何破局;有的专家同仁则表示伴随着集采的降价,点值下降是必然;更多的专家同仁则是选择沉默转发了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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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作为DRG/DIP付费行业的专业人员,本文我们就一共来分析一下:为什么会出现费率/点值“跌跌不休”的现象?费率/点值“跌跌不休”的现象是否科学合理?若费率/点值“跌跌不休”的现象不合理,又当如何进行调整?


  一、为什么会出现费率/点值“跌跌不休”的现象?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在DRG/DIP付费初期费率/点值是一定会下降的;因为国内绝大多数医保部门在进行DRG/DIP付费时,都会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总额预算编制原则下考虑到本地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选择点数法付费机制而非固定费率法。


  那么,在点数法付费机制的背景下,费率/点值=(DRG/DIP付费医保统筹基金预算/决算金额+按项目结算非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总权重/总点数/病种分值。由此,我们思考以上三个要素在DRG/DIP付费改革前期的变化情况。


  DRG/DIP付费医保统筹基金预算/决算金额一般不会出现较大变化;


  DRG/DIP付费促使医疗机构产生“降本控费”的内生动力,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挤掉过度水分后一定会导致住院医疗总费用出现下跌,那么,同理按项目结算非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相对减少;


  伴随着DRG/DIP付费改革的推进,医疗机构加大对于医保结算清单规范性填报的“重视”,伴随着医保结算清单质量提升,总权重/总点数/病种分值上涨。


  由以上三点可知,即使医保统筹基金不作任何减少的情况,由于按项目结算非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相对减少,费率/点值计算的分子减少;即使我们不考虑医疗机构的“冲量”行为带来的总权重/总点数/病种分值上涨,由于医保结算清单质量提高,总权重/总点数/病种分值都将出现上涨,费率/点值计算的分母增加;费率/点值计算的分子减少、分母增加,费率/点值出现下降则变成必然。于此,我们可以看出:在DRG/DIP付费改革前期,即使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做得再合理规范,费率/点值都会出现一定的下降!


  当然,如果我们抛开DRG/DIP分组方案、权重/点数/病种分值的因素,只谈论费率/点值“跌跌不休”的现象是不科学的、不合理的。即使,我们要关注费率/点值“跌跌不休”的现象,我们都应该是在同一DRG/DIP分组方案、权重/点数/病种分值的前提下;甚至是在同一DRG/DIP分组方案、权重/点数/病种分值的前提下,关注费率/点值下降幅度是否在一个合理科学的范围内;再或者不在同一DRG/DIP分组方案、权重/点数/病种分值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关注常见的DRG组/DIP病种支付标准下降幅度是否在一个合理科学的范围内。


  如果我们再把视野放大一点,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又有哪些现实原因导致费率/点值出现“跌跌不休”?一样的我们也回到费率/点值计算的公式上来,那么无非就是什么原因会导致DRG/DIP付费医保统筹基金预算/决算金额减少、按项目结算非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减少、总权重/总点数/病种分值增加?


  A.DRG/DIP付费医保统筹基金预算/决算金额减少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医疗服务需求扩大、医疗服务要求提高,医疗费用总支出必然继续扩大;此时,我们不得不思考,在支出加大的背景下,医保统筹基金收入是否充足,是否足以满足实际医疗服务需求?还得思考每年医保统筹基金的增速是否与医疗费用的增速相匹配?


  在医保统筹基金总额合理的背景下,我们接着也需要去思考DRG/DIP付费医保统筹基金总额制定是否科学合理。例如:2024年,笔者在与多地医保部门的交流中,了解到当地用于DRG/DIP付费的统筹基金总额小于DRG/DIP付费病例按项目结算的医保基金总额。主要原因在于大多数地方医保部门确定DRG/DIP统筹基金总额时,都是据实支出异地就医、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等医保基金后,剩余部分作为DRG/DIP付费统筹基金总额。此时,若一味地提高参保人各项待遇,必然会造成据实支出基金项金额加大;由于DRG/DIP付费是最后确定并兜底的,那么DRG/DIP统筹基金总额将承担所有的据实支出基金项的超支问题。


  2023年度,伴随着“新冠”疫情防控的放开,“新冠”住院人次增加、医疗服务需求制约放开,多地出现的就医人次激增、医疗费用增长的现象。此时,由于客观实际原因一定会导致DRG/DIP付费医保统筹基金预算/决算金额相对减少,若各地未针对这一特殊情况追加“医保统筹基金总额”,那么,费率/点值一定会出现下跌。


  此处,不得不提到:


  (1)若是某地的医疗机构都发生推诿重症患者的现象(尤其是本地龙头医院),一定会导致异地就医患者数量增加,异地就医据实支出加大,本地DRG/DIP付费统筹基金总额也将减少;


  (2)若只是一味地提高参保人各项参保待遇,而不相对的追加医保统筹基金总额,在区域总额预算、DRG/DIP付费、点数法付费的背景下,极有可能让DRG/DIP付费“背锅”;当然更为实际的是:患者待遇的提高最终都是由医疗机构在买单!


  B.按项目结算非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减少


  作为医疗保障工作而言,无疑是希望减少患者就医经济负担的。但是,我们从DRG/DIP付费的角度看来,如果盲目提高患者住院报销待遇,不考虑医保基金实际承受能力,最终一定会导致按项目结算非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减少,费率/点值出现下跌。在近期与一位资深的医保部门领导的交流工程中,笔者感受颇深:医疗保障工作“牵一发动全身”,若前段管待遇的只注重提高待遇,那么后端管支付与监管的工作将难以开展。


  医疗机构按照DRG组/DIP病种支付标准进行“抄答案”式临床诊疗,导致医疗资源消耗并不真实,住院总医疗费用“恶”性下跌,按项目结算非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减少。


  按项目结算非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会伴随着“集采”工作的推进减少;就容易出现费率/点值或者某些DRG组/DIP的权重/点数/病种分值出现一定的下跌;但实际上,只要医保部门在制定DRG/DIP付费医保统筹基金预算/决算金额不会“集采”而减少,医疗机构的“效益”反而在扩大。


  转嫁费用现象的发生,也会导致DRG/DIP付费病例按项目结算非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减少。


  C.总权重/总点数/病种分值增加


  由于医疗机构对于低指征入院的查处认识不深、医疗机构仍注重规模扩大、新建医院运营成本压力、偏差认识DRG/DIP付费等因素,医疗机构存在低指征入院等冲“量”行为,由住院人次增加导致总权重/总点数/病种分值增加;


  伴随着诊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医保结算清单质量的提高,单个病例的权重/点数/病种分值增加;


  一部分医疗机构为了获取更多的医保基金补偿,存在着“虚编高套”的违规行为,单个病例的权重/点数/病种分值增加。


  分解住院现象的发生·,住院人次增加,总权重/总点数/病种分值增加。


  大型三级医疗机构“虹吸”现象,导致单个病例的权重/点数/病种分值增加。


  二、费率/点值“跌跌不休”的现象是否科学合理?


  由第一问的内容我们可知:DRG组/DIP病种的支付标准出现下降是必然的;但是,如果出现“跌跌不休”或者“大幅度”下降则更应思考问题出在哪儿?如何做出调整?


  三、针对费率/点值“跌跌不休”的现象,又当如何进行调整?


  一位医保部门的领导曾向笔者询问道“如果你是医保部门的领导,当费率/点值、DRG组/DIP病种支付标准出现大幅下降的现象,你会做何处理?”当时,笔者没有细想,就如实地向领导回答道“暂时没想过”。当今天笔者又想提出个人的看法?


  针对费率/点值、DRG组/DIP病种支付标准出现大幅下降或者说“跌跌不休”的现象,首先需要的是确定“摸清情况、分析原因、合理调整”的工作方法;


  如果只是出现少量的下降,DRG/DIP支付标准能满足平均医疗资源消耗,那么便可不做调整;如果DRG/DIP支付标准能不能满足平均医疗资源消耗,那么便需要做出一定调整;


  从总的调整方向而言,无疑就是“开源与节流”,那么,针对以上内容提到的原因,笔者提出个人的看法。如下:


  A.开源


  a.医保统筹基金收入不充足,无法满足各地医保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如果发生该情况,医保部门需要通过“增收减支”的方式进行调整;


  b.当医保统筹基金收入相对充足的情况下,DRG/DIP付费医保统筹基金总额不充足。→如果发生该情况,医保部门需要考虑是否其他医保基金的据实支出过大,是否需要调整参保待遇;


  c.由于疫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当年住院人次大幅增加、医疗费用总支出增加。→如果发生该情况,医保部门需要考虑增加当年医保基金总额度,向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累计结余或加大财政补助。


  d.当患者住院报销待遇提高,超过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降低患者住院报销待遇。


  e.集采因素→属正向的费率/点值下降,不作调控。


  f.医保结算清单质量提升→属正向的费率/点值下降,不作调控;也将为来年DRG/DIP分组方案与支付标准的制定提供准确的数据源。


  B.节流


  a.医疗机构发生虚编高套、分解住院、转嫁费用、低指征入院、盲目冲“量”行为等现象→优化DRG/DIP支付政策,引导分级诊疗;开展政策宣讲、业务培训,讲明违规行为利弊;明确违规行为与处罚标准,避免盲目违规;加大DRG/DIP付费下医保基金监管力度,关注DRG/DIP付费下的违规行为。


  由以上内容可知,针对“大幅下跌”、“跌跌不休”的费率/点值更应该做出调整的是“医保部门”这个整体,而非冰冷地回复“医保基金总额就这么多!”在笔者看来,调与不调,体现的是各地医保部门向医疗机构表达对于此现象的态度;多与少,则是体现的各地医保部门的能力、医保基金/财政资金的承受能力!当然,在此调整的过程中,我们也不能一味奢求医保部门作出调整,也需要医疗机构本着“医疗为重、效益其次”的初心规范行为、降本控费、提质增效!


  曾经笔者就提到过,DRG/DIP付费的背景下,若医疗机构一味地根据DRG组/DIP病种的支付标准进行“抄答案”式的临床诊疗与医保结算清单填报;那么,一定会造成的是医保部门收集到的数据质量失真,医保部门也会再次根据错误的数据进行调整,也容易出现“跌跌”不休的现象。


  所以,在DRG/DIP付费的医疗机构的核心一定不是算好账、控好费!而应该是规范化、质量化!只有将越真实的住院诊疗费用信息、医保结算清单信息上报给医保部门,医保部门才能根据准确的信息确定DRG/DIP分组与付费标准!


  最后,笔者也想说:在DRG/DIP付费的背景下,如果你想“算”过医保部门是不可能的;因为医保部门在计算时,往往会考虑诸多因素!只有通过规范诊疗行为、提升诊疗技术、提高清单质量、加强医院管理等方式的内涵建设才能在DRG/DIP付费下获得长远“效益”!跟着DRG/DIP付费的数据走,将永远被DRG/DIP付费牵着鼻子走;只有通过规范而真实的数据,才能引领DRG/DIP付费越来越符合于临床诊疗实际!


  或许,费率/点值出现一定下跌合情合理;但是“跌跌不休”、“剧跌”似乎既不是医保部门想要的、也不是医疗机构想要的......


  注:以上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与部分地方现状,个人分析不足之处也请各位专家同仁批评指正。


  作者及来源:郑经说双D


本文由(齐厄)转载自: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8oaBYlEfeQbpvaph0hLd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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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齐厄,投身医疗行业20年,对医院管理有着独特的心得体会,目前在某民营医院担任总经理职务。座右铭:人生的道路不会一帆风顺,事业的征途也充满崎岖艰险,只有奋斗,只有拼搏,才会达到成功的彼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