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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医疗机构应对医疗暴力的要点与注意事项

17年12月28日 阅读:15309 来源: 曾思远转载

  编者按:医疗暴力事件接连发生,最近更是达到了“高峰”,然而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当下最需要探讨的更应该是如何去应对和处理医疗暴力事件。


  近年来,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接连发生。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时常会面对此类事件的侵害。在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更是首当其冲。201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91.82%的医师遭遇过谩骂或威胁,更有36.15%的医师在躯体上受到过攻击。然而,有86.28%的医师表示,当职工遭遇医疗暴力时,有的医院“息事宁人,不了了之",仅有9%的医院会依法为职工维权,或支持员工采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2012年,原卫生部和公安部就联合发布过《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卫计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2016年,国家卫计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中央综治办)、中共中央宣传部(简称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中国保健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际上,医务人员虽然总是喊着“医片暴力零容忍"的口号,却经常会面对息事宁人的无奈结局。


  造成今天这个局面的原因有很多,要想解决这个问题,过程也很漫长。20世纪80年代,美国在医患关系方面与当下的我国十分相似。通过法律和教育培训等途径,美国用了33年的时问才扭转了这一局势。因此,对于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当下最需要梳理和探讨的,或许更应该是当医疗机构面对此类事件时,如何去应对和处理。


  一、保持警惕、自我保护


  在医疗暴力事件中,施暴者往往具有相似的特点,比如自己或亲人的疾病恶化或迁延不愈、面对沉重的医疗费用负担、对诊疗结果或态度强烈不满、情绪突然波动或情绪长期压抑,这些都是最容易导致医疗暴力事件的因素。


  因此,在遇到此类患者或患者家属时,医务人员要提高警惕,注意自己的言辞、态度和行为,避免激惹对方。一旦发现对方有暴力倾向,应及时呼叫同事或保卫人员进行协助,避免独自面对暴力。一旦发生暴力事件,应做好自我保护,及时撤离暴力现场。医务人员应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医疗救治。这种撤离不属于擅离职守。如果无法撤离,面对暴力侵害时,医务人员应在呼叫求助的同时做好自我防护,可采取正当防卫措施防止遭受人身损害。甚至可采用一些不具有较大伤害性的防卫用物品,如辣椒水喷雾剂等,进行正当防卫。


  二、呼叫上报、团结协作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遭受医疗暴力时,应注重团结协作。避免当事人独自面对而处于不利局面。在发现暴力事件或听到求助时,周围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进行劝说、阻挡和拍照录像留证等措施,同时呼叫保卫人员到达现场处理。医院应在重点部门的重点区域设立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与医院的安全监控中心联网,确保发生暴力事件时能及时通知保卫人员,迅速处置。并且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信息上报至医院医务部门、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行政总值班。相关的行政科室人员接到上报后必须第一时间以最快的方式到达现场进行协调处理。此时的行政人员既要起到控制现场的震慑作用,又要起到成为职工主心骨的作用。


  三、稳控局面、避免升级


  相关行政科室人员到达暴力事件现场后,应与在场的医务人员和保卫人员一起,先保护遭受暴力的医务人员及时、安全地撤离,然后对施暴者进行劝说和阻拦。医方代表要临危不惧、镇定自若,安抚双方情绪。在公安部门未到之前,应以稳控局面、避免升级为主。对于患方的种种指责,可采取不拒绝倾听、不直接反驳、不轻易代表院方表态的方式,劝导患方委派代表到指定场所谈判,防止事态升级和恶化。同时,对遭受暴力的医务人员个人和群体同样要做好充分的安抚工作,对伤情采取全力救治,引导合理的解决方式,避免因患方的过激行为而引发医务人员冲动应对,以暴制暴,而导致事件的再次升级。


  四、及时报警、依法处理


  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底线,依法治国则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如果有人违反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如遭遇医疗暴力事件,相关行政科室人员在到达现场了解事件情况后,应立即报警,寻求公安机关及时到场依法解决。后续可通过法律程序处理。在《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职责要求都进行了明确,并且对于医疗暴力行为惩处的法律依据也进行了明确。


  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保护现场、留存证据


  医疗机构在处理医疗暴力事件时,相关证据的采集和留存至关重要。相关证据主要包括:①有争议的病历资料、药品、器械和耗材的封存与鉴定。②医疗暴力事件现场财物损毁、医疗秩序受影响的照片和过程的录像。③医务人员受伤情况的影像资料与伤情鉴定结果。④对于患者死亡的情况,应告知尸体解剖的必要性和申请途径并记录等。


  六、注意事项


  1、注意区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互相斗殴",在遭遇医疗暴力时,医务人员应采取正当防卫来保护人身安全,但要注意避免防卫过当,更不能以暴制暴,采取互殴行为。


  关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于防卫过当,相关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


  2、坚持“暴力不协商"原则。协商的前提是双方平等、自愿。通过协商,实现双方和解、合意解决的最终结局。而不是患方通过医疗暴力来发泄情绪,企图强迫医疗机构“和解"。对于这种有失公平的“合意",有时部分卫生行政部门迫于压力,也会对医疗机构采用行政命令式的“干预措施",最后以院方的屈从让步而让患方获取非法巨额经济利益。这种“和解"显然与法律意义上的和解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责任未明的“人道主义赔偿"也仅是息事宁人的无奈做法。因此,医疗机构要提倡“暴力不协商"原则,正是因为暴力下的协商已偏离了真正的合意本质。尤其是在此事件已经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情况下,这种“和稀泥"式的处理无异于主动承认了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更会增加了患者对于“医闹"行为效果的认同,从而进一步加剧医患双方的矛盾对立。


  法律是公正的。通过尸检和鉴定等途径,既可明确病因所在,也可就双方在最终结果的参与度上有较为明确的判断。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结果判定医疗损害赔偿金额。无论最终赔偿金额是多少,重要的是寻求对事件最公正的判定。这也正是患方想要的结果。而且,对社会舆论来说,也需要最终的公正裁决以正视听。


  参考文献和注释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②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③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白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③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作者:樊荣,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管理硕士,现任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主任,编著《医院法律实务札记》


  来源微信公众号: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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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967年9月生,医学博士。从事医生行业十余年,现任某民营医院儿科主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