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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支持社会办医!这些领域,民营、公立将享受同等待遇!

19年12月25日 阅读:12642 来源: 张木宁转载

  立法支持社会办医,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再获利好!与此同时,医疗行业的惩戒监管也在逐步完善加强……


  社会办医立法临近!“基本医疗法”四审了!


  就在昨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迎来了第四次审核。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四审稿,在三审稿“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上,又新增了不少内容,还将更为深远地影响到整个民营医疗行业。


  01、明确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与


  公立医院享受同等水电气政策


  ★《草案》四审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一直都是业内人士重点关心的热门政策话题。


  早在今年6月,国家卫健委等10部门联合发布的《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中,“拓展社会办医空间。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一事就曾被提及。


  今年8月,基本医疗法《草案》三审稿中,“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则被明确列入法案。


  加上本次水、电、气、热的“同等优惠”。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建设可谓是迎来了空前利好。


  至于营利性质的社会办医,6月《意见》表示:营利性小型医疗机构可享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不限制社会办医的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即可申请医保定点。对于民营医院来说,这些都是不错的机遇。


  02、非营利性机构不得分配收益


  ★《草案》四审新增: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据“民营院长俱乐部”了解,事实上早在18年年初,《草案》初稿里,“政府不得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禁止政府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对外投资”等多项限制条例就曾被明文例入文件中。


  而这一次,《草案》新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变相分配收益”,则在表明:一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即使不是公办而是民办的,也不得进行任何利润分配。违者很有可能会遭受相当严厉的警告处罚。


  03、明确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联合监管惩戒


  ★《草案》四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查阅各省出台的综合监管文件,几乎所有省市都提到了监管医疗机构,“依法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不过什么级别的部门怎样进行联合惩戒却很少提及。


  如今,《草案》立法明确县级以上部门联合惩戒,似乎预示着未来的医疗监管还会变得更严。


  当然,医疗联合惩戒并不是仅针对民营医院、或是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医闹等不法恶势力犯罪也将被联合惩戒。在这种趋势下,医疗市场或许能得到更进一步的净化改善。


  04、泄露医疗信息  最高责令停业


  ★《草案》四审新增: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无论是诊疗信息泄露,还是患者个人隐私泄露,医疗信息泄露向来都是与医院正常运营、打造品牌声誉相背的“头等大忌”。


  早些年时,曾有媒体曝光,黑龙江省存在多家民营医院“出售”患者电话号码,而今年《法制日报》也报道了一起某部委医疗服务信息系统遭黑客入侵,超过7亿公民信息遭泄露,8000余万条公民信息被贩卖的特大侵犯公民信息案。


  由此看来,从医疗机构做起,健全信息管理系统,规避弱口令、SQL注入等低级漏洞,充分保护患者隐私真的迫在眉睫。


  改善民营医疗市场环境


  需要国家立法支持


  今年1月,国家两会上,人大代表、奥克斯集团董事长郑坚江就喊出了:“通过社会办医立法的途径,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与公办医疗机构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等的政策待遇”这样的口号。


  不少行业专家也认为,社会办医现在正处于前进发展的瓶颈期,量变难成质变,非常需要一个公平、干净的市场竞争环境。而这个时候立法监管、立法支持民营医院建设,踹开“玻璃门”,下达一个可以落实到位的硬指标就非常必要了。


  而今,作为我国医疗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以解决中国卫生事业发展中许多根本性、原则性问题“母法”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经进入四审,想必不久之后便会颁布出台。其立法支持民营医院发展的各项政策,也会得到落实肯定。


  相较于三审稿,四审新增了更多医疗监管方面的内容。民营医疗行业面临的未来,肯定是激励与监管并存的。做好自查规范,降低经营风险,从现在就应该做起。


  来源:民营院长俱乐部


  作者:孢子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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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福建泉州人,本科学历, 对民营医院企划、经营营销广告十分有兴趣。现担任某民营医院院长助理一职,对医院管理与运营方面略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