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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的医疗损害责任理解与应用》连载2||《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简述

21年08月17日 阅读:17352 来源: 杨全玉原创

  《民法典下的医疗损害责任理解与应用》连载2||医疗损害责任简述


  【《民法典下的医疗损害责任理解与应用》第一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概述第一节《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1、物权2、合同3、人格权4、婚姻家庭5、继承6、侵权责任7,以及附则。


  其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共11条。《民法典》实施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废止,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和相关医疗单行法律法规。


  民法典下的医疗纠纷处理:法律规定有变化,但是没有原则性变化,总体处理原则保持稳定。其中,条文内容没有变化的有3条,分别是《侵权责任法》56、57、63条,《民法典》中对应的是1220、1221、1227条。其余有8条有修改。


  一、《民法典》与《侵权责任法》条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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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法典的溯及力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例外情形。


  (一)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二)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1、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条第二款】


  2、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第五条】


  (三)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的情形。


  (1)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条第三款】


  (2)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3)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第二条】


  (4)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第三条】


  (5)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第四条】


  三、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三级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民法典》沿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三级案由,包括: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1、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四级案由)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四级案由)


  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民法典实施前后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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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