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整理全国医美专科机构的大数据,通过数据分析可以总结一下:全国医美看广东,广东医美看深圳。
何出此言,数据为先。
根据国家卫健委公示统计,中国专科医美机构数量为15513家(不包含公立及民营综合)。各省市机构数量TOP5(医美机构的数量与经济发展几乎成正比)
第一名:广东省 1664家,占比11%;
第二名:浙江省 1291家,占比8%;
第三名:四川省 1177家,占比8%;
第四名:江苏省 1159家,占比7%;
第五名:山东省 1024家,占比7%;
根据广东省卫健委公示统计,广东省的医美机构的数量为1767(因统计时间不同与国家数据有部分差距)家(不包含公立及民营综合),占比高达11.3%。广东省包含21个地级市,医美机构数量排名顺序为:
第一名:深圳市589家,占比33%;
第二名:广州市449家,占比25%;
第三名:东莞市149家,占比8%;
第四名:佛山市135家,占比8%;
深圳作为广东省医美机构的数量最多的城市,离不开深圳市的大力支持,深圳多次鼓励医美发展,力争打造医美之都。
我们再次回到开头,深圳642(发稿前统计)家开展医疗美容的机构,包含公立及民营综合。如果我们按照深圳市的监管数据来分析,仅有15%的医美机构存在违规的可能性,其中,还会涉及到违规没有被监管到的可能性。
根据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公布数据统计,2022年度深圳市医疗美容机构被处罚次数为90,涉及到76家医美机构(含4个医生的个人处罚),处罚占比为14%,说明至少85%的医美机构都是合规合法的经营。
但是,部分医美机构被处罚的次数超过了1次,具体的数量为11家,超过两次的机构为3家,最高次数为3。通过以上数据分析,深圳医疗美容机构的年度行政处罚金额301.5486万元,其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为26万元,占比为9%。
之所以大家能看到如此详细的数据,非常感谢深圳市政府的大数据公开,不愧是改革开放的标兵,用实际的行动打造健康深圳。
铺垫了那么多,有请今天的“冠军”登场,1家机构贡献了40%的金额,没收违法所得245868.73元,处1068474元罚款。还是老规矩,直说现象,不曝光机构,主要以学习为主,防微杜渐。
案情分析:
1.2021年8月23日使用内科助理执业医师贺某某为湛某某开展美容皮肤科注射诊疗活动;
涉嫌违规行为:超范围、非法行医,此机构最终都没有交代这个医生,如果这个医生被交代出来判刑的概率较高,万幸的是顾客没有受到伤害。
2.(1) 2021年4月3日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书写并签署李某《激光美容治疗知情同意书》、2021年4月6日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书写并签署曾某某的《注射治疗知情同意书》、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书写并签署李某的《注射治疗知情同意书》(诊疗日期未签署);(2)2018年12月20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未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管患者病历、2022年4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未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管张某、高某某、蒲某某、“何某”病历;(3)2020年9月24日、2021年4月26日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具湛某某肉毒素药品处方、2022年5月15日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具李某某肉毒素药品处方;(4)2021年4月26日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签署湛某某处方笺、2022年4月2日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签署张某手术病历中的安全核查表、麻醉知情同意书、手术知情同意书;(5)2022年4月26日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准确记录蒲某某门诊手术记录中提取分离脂肪的过程、2022年4月2日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准确记录张某门诊手术记录中注入肿胀液数量、2022年5月1日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准确记录高某某门诊手术中配置肿胀麻醉液的容量、2020年6月6日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准确记录湛某某手术记录中肿胀麻醉液配置容量;
涉嫌违规行为:未书写保管病例、未签署药品手术知情同意书、未记录麻醉肿胀液、脂肪分离等手术过程。这个老板有点想当然了,一开始从他的内心都认定医生不合规,就没有写病例及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想法,或者这个老板一开始就没有这种意识。一错再错,就会导致事情的发展不可控。
3.2022年5月9日收到湛某某索要病历的申请后,未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病历查阅或者复印、复制服务;
事件导火索:因为没有,无法给予。
4.2021年8月23日伪造侯某某为湛某某开展曲安奈德注射的门诊注射记录单;
事件继续发酵:开始出现伪造行为。
5.2020年6月6日、2020年9月24日为湛某某实施麻醉时未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2021年4月26日为湛某某实施手术时未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2022年4月2日为张某实施脂肪抽吸注射移植术时未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2018年12月2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该机构为患者实施肉毒素治疗时未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2022年5月15日为患者李某某实施肉毒素治疗时未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涉嫌违规行为:未签署药品手术等知情同意书。一次被投诉监管人员会按照相关流程审查你很多的内容,这些内容有可能出现其他的违规行为,再会持续扩大,大家一定不要存在侥幸的心理。最新的11部门的联合监管的要求就是进一次门,查多种问题的策略。
6.2020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2日期间违反《卫生部关于加强“血液疗法”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5]92号)的规定为湛某某、李某某开展自体血清注射面部皮肤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无违法所得;2020年6月6日、2020年9月24日未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有关规定为湛某某开展胸部自体脂肪注射移植术执业活动,违法所得245868.73元;2022年4月2日未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有关规定为张某开展胸部自体脂肪注射移植术执业活动,无违法所得;2022年5月1日未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有关规定为高某某开展胸部自体脂肪注射移植术执业活动,无违法所得;2020年4月4日未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有关规定为“何某”开展腰腹、背部、副乳、双上臂脂肪抽吸术,共抽脂1420ml,无违法所得;
涉嫌违规行为:自提血清归属血液疗法管理,未开设相关科室属于违法行为。超范围脂肪丰胸有违法所得没收,另外两个未触发违法所得。
平时大家所谓的自体血清水光等相关的项目,最好以后不要开展,虽然没有成本,但是风险较高。
7.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工作,2022年4月2日接诊张某、2020年4月4日接诊“何某”、2022年4月26日接诊蒲某某、2022年5月1日接诊高某某时均未对患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涉嫌违规行为:疫情期间的特殊监管,没有按照防疫规定,私自为顾客治疗。
8.不配合调查取证,未提供卫生监督员于2022年5月13日在手术室锐器盒内发现的丙泊酚乳状注射液来源、使用信息;未配合提供贺某某身份信息。
涉嫌违规行为:不配合调查。
医美监管绝大多数都是从轻处罚,仅有极个别行为会出现不从轻处罚或定格处罚的行为。本次的监管属于不从轻处罚也没有定格处罚。
处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章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章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章第七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章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第八章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章第七十八条。
处罚内容:合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5868.73元,处1068474元罚款及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这种行为是典型打击的二黑行为,仅有一个合法医美机构的外壳,没有医疗行为基本要求,也发现不明药品的使用等。
来源:医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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