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患者处于危急情况,医疗机构怠于实施救治措施,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疾病的风险存在个体差异,送医的时机对治疗结果都存在影响,而医生治疗时机对,治疗结果也会产生影响。并不是所有是患者都这样幸运,送医及时,医生决定果断,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也有一些患者,因为医生没有及时进行积极治疗,就可能延误治疗,丧失挽救生命的机会。
假如,急性会厌炎患者,入院后同样存在呼吸道梗阻,如果因为未取得患者以及亲属的知情同意,没有进行气管切开,没能挽救患者的生命。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是否构成侵权?
紧急救治情况下,如果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无论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医务人员怠于实施救治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医疗机构怠于实施救治措施,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没有实施救治行为;二是,虽然实施救治行为,但是延误治疗时机。
一、医疗机构没有实施救治行为。
就前面所举的案例,急性会厌炎患者,入院后存在呼吸道梗阻,如果因为未取得患者以及亲属的知情同意,没有进行气管切开,如果因此造成患者死亡,医疗机构可能因怠于实施紧急救治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
1、患者存在损害后果:死亡。
2、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患者急性会厌炎引起呼吸道梗阻,需要紧急气管切开,不能征得患者以及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也应当采取救治措施,气管切开。医生没有采取紧急救治措施,违反了《民法典》第1220条的规定,存在过错。
3、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虽然是急性会厌炎,已经存在呼吸道梗阻,但是及时采取气管切开,有很大可能救治患者生命。医生应当采取气管切开而没有采取,丧失了阻抑疾病进展的机会,属于防果型不作为,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只要不作为医疗行为客观上减少了救治患者的机会,就成立因果关系。
急性会厌炎“多数患者经及时治疗可获得痊愈”,只有“少数病情凶险,很快窒息,死亡率较高”。所以,积极采取救治行为,是有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的。怠于救治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医疗机构怠于实施紧急救治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后果,构成侵权责任。
二、医疗机构延误救治时机。
还是前面这个案例,急性会厌炎患者,入院后存在呼吸道梗阻,没有及时进行气管切开。直到等到患者亲属签字后才进行气管切开。但是由于耽搁时间过长,导致患者死亡,医疗机构可能因怠于实施紧急救治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采用的气管切开抢救措施本身身符合诊疗规范,但是治疗时机延误,所以医生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也是不(完全)符合诊疗规范的。存在延误治疗,也是存在过错的,在这种情况下,医生的不(完全)符合诊疗规范的紧急救治行为也是患者不良后果的原因(之一)。
所以,如果没有实施紧急救治措施或者延误抢救时机,都属于医疗机构怠于实施救治行为,如果怠于实施救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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