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挖内涵:
紧急救治权(义务),属于知情同意权的例外情形: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采取救治措施,未取得患者知情同意,不构成侵权。比如,急性会厌炎案例。
急性会厌炎,有些患者会厌肿得厉害,造成喉阻塞,引起呼吸困难,如不进行气管切开,患者很有可能因窒息而死亡。只有气管切开才能挽救患者生命。患者因呼吸道梗阻已经神志不清,已经无法取得患者签字,患者亲属也不在身边,手术前也无法取得患者亲属的签字。
在未取得患者亲属签字的情况下医生仍然采取了紧急处置措施,并最终挽救了患者的生命。该病例结果是好的,自然皆大欢喜。如果一旦出现不良后果,医生未取得患者亲属知情同意,是否构成侵权?
(一)急性会厌炎:
急性会厌炎又称声门上喉炎或会厌前咽峡炎,是一种特殊的、主要累及喉部声门上区的会厌及其周围组织(包括会厌谷、会厌襞等)的急性炎症病变,以会厌高度水肿为主要特征。主要表现为全身中毒症状、吞咽及呼吸困难。急性会厌炎病情进展迅速,多数患者经及时治疗可获得痊愈,少数病情凶险,很快窒息,死亡率较高。
(二)患者急性会厌炎危及生命,属于“紧急情况”。
患者会厌肿得厉害,已经造成喉阻塞,随时可能出现呼吸骤停危及患者生命。当时情况需要立即进行气管切开。
此时患者病情危重,已经无法对患者本人进行告知取得知情同意。患者亲属不在身边,也无法取得患者亲属的知情同意。所以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采取紧急救治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医生未取得患者以及患者亲属的知情同意,并不违法。紧急情况下,客观上不能取得患者和患者亲属的知情同意,为了抢救患者生命,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
(三)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救治,不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民法典》第1220条并未规定,患者处于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医生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虽然情形特殊,但是医生对于急危患者在的紧急救治行为,也是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实施紧急救治义务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也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
所以,成立医疗损害责任,需要3个要件:患者存在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同时存在,医疗机构才构成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或者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是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患者不存在损害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不存在损害后果:
及时进行气管切开,解除梗阻,患者得到救治,患者不存在损害后果。
2、医疗机构未取得患者及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不存在过错:
医生虽然未取得患者及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但是本案属于需要立即采取抢救措施的紧急情形,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而是适用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医生积极采取救治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错。
3、采取紧急救治之前,未经过负责人批准,存在一定过错。
如果因为时间紧急,当时并未来得及经过负责人批准,就这一点来讲,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可以认定过错。但是,这个过错,并未造成损害后果。
所以,就本案来讲,虽然医院存在一定过错,但是患者不存在损害后果,医疗机构不构成侵权。
也有观点会认为,如果进行救治措施之前,程序上确实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负责人批准,但当时是因为病情紧急,客观上已经不允许履行批准程序,此种情形,可以不认为是过错。
紧急救治权(义务)深挖内涵(15.1.3)||《民法典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与应用探析》(修改稿)连载54||杨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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