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处理
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一般先是立诉前调案号(也有法院立正式案号),在诉前调阶段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解决的问题是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司法鉴定意见出来之后,再正式立案,法院一般会参照鉴定意见,对医疗机构责任、赔偿数额予以处理。也有极少数案件未进行司法鉴定,由法院确定医疗机构的过错与责任。
涉及伪造病历的案件,比较复杂,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处理路径,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法院既往案件处理惯例,谨慎选择处理路径。一般来讲,有两种处理路径,一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将伪造的病历资料剔除,将剩余医患双方认可的病历资料作为鉴定材料,根据鉴定的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处理;如果能够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一般参照鉴定意见进行处理;如果因病历资料真实性问题无法鉴定,有案例认为医疗机构伪造病历导致过错、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由此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责任。二是不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主张因医疗机构伪造病历导致过错、因果关系无法认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责任。该种方案如法院不认可伪造病历,就很难有机会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存在较大风险。
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处理(17.0)||《民法典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与应用探析》(修改稿)连载61||杨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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