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收费具有天然的违规性,但从单个病例上来说,并不一定都对医保基金造成直接损失(虽然从宏观层面上来说,还是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风险)。因为“低倍率”“高倍率”政策的存在,正常入组病例会因为“违规收费”部分而产生“跃迁”结算,包括从“低倍率”向“正常倍率”“跃迁”、“正常倍率”向“高倍率”“跃迁”,这种“跃迁”改变了入组病例的结算方式,造成了医保基金的损失。
违规支付将应由患者承担的部分纳入医保基金承担,在DRG结算时必定会影响实际支付费用,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笔者感触:
第一,应该先管违规支付,因为这太明显、太冒险了。同时也要管违规收费。
第二,DRG在绝大多数地方尽管不是收付费改革,但违规收费对医保基金、患者自负的影响是连通着的。
第三,DRG下,要管违规收费,就要做全口径统计、监测,要联合卫健部门关注医疗服务质量与效率。
第四,管违规收费会发现一些线索。辩证法、分析法、管理方法是:同个医疗方对所有患者都这么干么?假如是的,不同医疗方都是这么干么?
第五,管违规收费不是终点,继而要倒逼临床路径、用药逻辑、检查占比。如此,管理成本较高,起初结合医保基金监管来做,适时要请卫健部门由政策来做调控。
第六,以DRG的框架颗粒度,违规支付、违规收费还可能是漏网之鱼。必要时,DRG要请DIP帮忙,用大数据、统计的方式方法来找对比、找问题、找准效益流失。
感谢医保笔记平台对本文的启发。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4-04-30 17:21:55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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