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感触: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改革对象是医疗服务。可能是打包,也可能是剥离出要素:单纯、纯粹的一些医疗服务。
医保支付方式中,门诊方面的支付方式比较复杂,比如按人头。住院方面有些支付方式也比较复杂,比如按床位。
而住院支付方式中的按病种、单病种,以急性治疗期为限,某种意义上,比较简单。就是打包的定价。
所以,医疗服务价格,可视为在住院支付方式之内。当住院支付方式改革到一定阶段、成果以后,可以有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成果,作为改革中的成果、定型。
但医疗服务价格的成果、定型不是最终目的,不是形式主义,关键是有助于深化改革、持久稳定运行。
以上描述的,不完全对。有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支付方式改革是彼此不搭嘎的、并驾齐驱的,特别是在按项目付费这个起点基础来看。
从另一个维度,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过程所需的大兴调查研究,对支付方式改革是一种夯实,也借此自证医疗服务价格有机会成为改革成果。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4-04-30 17:21:55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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