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10日,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共计刊发了四篇由湖南省医保局医药服务处李跃芳老师撰写的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相关论述,引发了“医保患”三方以及各路媒体的广泛关注。
从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刊发四篇文章的这件事情看来,笔者存在以下几种感受:
1、惊讶:当时收到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推送第一篇文章时,着实令笔者大吃一惊,因为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少有推送除医保动态、时政要闻、通知公告、医保热点等以外的医保专业文章,而这一篇专业文章还有关于DRG/DIP支付方式改革;
2、点赞:文章下方也公开了各地网友激烈探讨的留言并得到广泛网友的点赞;
3、深思:若仔细一想,这样公开各路留言,或许也是在广泛收集各方各地对于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看法;由此看来,笔者认为国家医保局会进一步通过各种形式了解各地医疗保障实际工作的落实情况。
从刊发的三篇“DRG/DIP误区”的具体内容看来,根据李跃芳老师表达的观点以及个人理解,可形成以下三点主要内容:
1、由于各地医保部门在制定当年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时,会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医疗技术进步、医疗服务需求增长等因素,在前一年医保基金支出的基础上提高7%,故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目的不是医保部门为了控费。
2、即使我们抛开主动降本控费的因素不谈,仅根据DRG/DIP付费的“分类组合原理+大数据均值理念”,结合医疗机构收治病例的病情复杂程度一定是随机分布的,那么就一定会存在一部分病例“亏损”,一部分病例“结余”,但是,我们看待DRG/DIP付费也不能只谈“亏损”不谈“结余”!当然,如果我们在DRG/DIP付费下,通过临床提高诊疗能力、规范诊疗行为,那么我们就会有更多的病例成为“结余”病例,实现“整体”结余!这也是为什么从国家医保局对于DRG/DIP付费的数据统计看来“DRG/DIP付费以后,医保部门通过DRG/DIP支付的医保基金多于按项目付费医保结算金额”的原因之一。即使如此,医保部门也理解医疗机构在临床实际诊疗过程中会收治到病情复杂严重的病例,于是会设置“高倍率”、“特病单议”的付费规则来解决一部分特殊病例,避免医疗机构在临床诊疗过程中产生服务不足、推诿病人的现象发生。
例如:四川省眉山市在开展DRG付费改革工作时,设置DRG入组病例5%的高倍率病例通过专家审核后按项目与医疗机构结算;加之DRG入组病例3%的特病单议,总共会有8%的特殊病例付费机制极大的支持医疗机构收治急危重症与复杂病情病例。
3、由于目前DRG/DIP付费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历史数据法(注:采用前 3 年住院病例的历史费用)进行分组与付费标准的测算。这个测算的本身就是一个基于包含自费部分的住院总费用测算,于是在进行费用支付的时候为了达到数据的一致性,自费部分必在其中。医保部门开展DRG/DIP付费改革工作的目标不是为了医保控费,而是为了实现医保患三方共赢,也希望减轻患者住院就医经济负担,自费费用在患者住院经济负担中显得较为突出,所以患者自费费用一定会纳入DRG/DIP付费管理。倘若,我们不将自费费用纳入DRG/DIP付费管理,笔者坚信患者自费金额一定会急剧上升。
案例说明:假设DRG/DIP付费不将自费费用纳入管理。此时临床一线有可能优先推荐全髋关节置换的患者使用自费进口耗材,这样进行DRG/DIP付费,医疗机构便因为少了全髋关节置换耗材费用造成DRG/DIP管理的住院费用降低获取更多DRG/DIP付费结余。当然,这样也一定会形成“二次刺激”效应以及“剧场”效应,最终影响国内髋关节假体的合理使用、加重患者经济负担。
注:1、以上内容谨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作者及来源:郑经说双D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4-04-30 17:21:55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30 17:09:54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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