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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之路道阻且长(二)

24年04月16日 阅读:2789 来源: 苏芽转载 IP属地:吉林省

  如果我们仔细的去看看李跃芳老师撰写的四篇文章评论区,我们会发现一个特点就是:大家的观点也不太一致。其实,发生这样的现象笔者一点都不奇怪。因为所处的环境不一样、站的角度不一样、本地的政策不一样、个人的理解不一样,那么有不同的观点是正常的。


  当然,熟悉笔者的专家老师们都知道本人一直秉承站在“医保患”三方的角度,公平合理的看待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与医保政策,也希望以蜉蝣之力撼天地,为DRG/DIP付费注入一股规范而简单的清流!那么,就小郑老师个人而言,又是怎样看待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呢?


  相对于“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一定不是为了控费”这一理念,笔者更想表达的是--不仅是医疗机构要有这样的理念,医保部门也需要有这样的支付方式改革理念。为什么笔者会这样说呢?


  只有各地医保部门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过程中树立这样的改革核心思维;那么本地的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体系才有可能体现这样的思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才有可能充分理解改革的目的;最终才有可能将规范诊疗、因病施治的理念落实到临床诊疗工作中,实现医保患三方共赢的改革目标。


  为什么在这里提到医保部门一定需要树立“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一定不是为了控费”这一理念呢?因为就笔者个人目前的理解而言,笔者看到了各地DRG/DIP付费政策体系体现的改革思维是不一样的。有的地方表达的改革思维与李跃芳老师所体现的一致,本地医保部门就是为了促进临床合理规范诊疗、提升诊疗水平、合理获取医疗补偿、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而设立;有的地方或许表达的只是完成国家布置的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任务;还有的点地方或许就像各地专家老师们表达的一样“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就是为了控费”而开展的;或许还有的地方医保部门不知道自己每一条政策的底层逻辑到底表达什么吧?......所以,从笔者觉得DRG/DIP支付方式改革道阻且长、任重而道远......


  就笔者个人目前理解,笔者以一些地方的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文件原文进行评述,笔者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用于佐证笔者以上观点。(注:该部分内容不是为了抨击,而是为了更好的建议。)


  1、某地2024年DRG点数法付费实施细则


  低倍率病例,稳定病组中病例费用低于本病组当年累计裁剪后次均住院费用的低倍率界值(0.3倍)的病例。


  个人观点:咋眼一看,这样的描述没有任何问题。但是,问题就在于你没看出问题。其实,这个地方存在着一个BUG,那就是将病例费用与本病组当年累计裁剪后次均住院费用作为一个比值,有一个点没有考虑进来,那就是调节系数没有参与计算。


  众所周知,由于各级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方案、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等不一样,那么一定会存在诊疗同一病种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总费用存在差异(一般医疗机构等级越高,医疗总费用越高)。那么,这里的计算问题就来了。如果没有加入系数,低等级医疗机构就会产生大量的低倍率病例,而高等级医疗机构就会产生大量的高倍率病例。由于各类型病例所执行的计算公式不一样,甚至会发生低等级医疗机构一旦就入正常倍率就会出现DRG/DIP付费“亏损”的现象。由以上内容可知,DRG/DIP付费的倍率的认定,一定是需要放在相对平等的条件去看待,尽量的避开一些客观差异条件。


  2、某地2023年DIP实施细则


  极高异常病例:入组病例住院医疗总费用大于目录对应同级别基准费用5倍的病例。......符合特例单议条件的,可申请特例单议。


  个人观点:如果就具体内容看来,本地确实也建立了“特例单议”机制。但是问题又来了,若要成为极高异常病例太“难”了;甚至是笔者在一些医疗机构看了数据以后,发现几个月都没有一个极高异常病例。


  对于临床一线而言,这或许就是他们所言的“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就是为了“控费”吧”。因为在实际临床诊疗过程中,遇到急危重症与疑难病例大多数时候可能都会入到较高权重/基准点数/病种分值的DRG组/DIP病种,此时要想进行特例单议的话,第一个条件极高倍率病例或许是很难满足的。


  案例说明:假设先心病瓣膜手术一般需要花费八万元,如果遇到一些特殊的病例,可能会花费二十万元。那么,此时若要五倍(也就是四十万)才能进行满足极高异常病例进行特例单议;或许大家都能感受到--这样的特例单议条件还不如不设定呢?


  3、DRG/DIP付费预算总额制定


  李跃芳老师也提到“各地医保部门在制定,前一年医保基金支出的基础上提高7%,所以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目的不是医保部门为了控费”。在这一基础上,笔者的观点可能就更细化一些,因为当年的医保基金支出不仅有DRG/DIP付费,还有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等医保基金支出。所以,我们在谈论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时候,我们更应看待DRG/DIP付费预算/清算总额是否满足本地DRG/DIP医疗服务的整体价值?是否DRG/DIP付费预算/清算总额出现一定比例的上涨?DRG/DIP付费预算/清算总额制定过程是否科学合理?


  一般说来,DRG/DIP付费预算/清算总额会由于“水涨船高”的原理出现一定的上浮;但是,大多数的地方在进行DRG/DIP付费预算/清算总额时,都会优先考虑诸如异地就医等据实支出部分后,再将剩余部分作为DRG/DIP付费预算/清算总额。此时,就容易出现DRG/DIP付费预算/清算总额增长幅度达不到整体医保基金支出增长幅度。当然,笔者也希望大家能理解,在改革初期想要做好精细化的年度医保基金预算方案与DRG/DIP付费预算/清算总额的难度的确较高;但是,笔者也建议国家医保局能充分吸取各地预算制定方案的优秀经验,然后,再为各地科学制定DRG/DIP付费预算/清算总额提供更多的科学参考依据/整体方案。


  基于以上内容,笔者想表达: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初期,各地医保部门也在不断探索;所以,我们需要给予DRG/DIP支付方式改革成长的空间、成长的前提。当然,更希望国家医保局收集各地优秀的DRG/DIP改革措施,统一大体路径,为各地医保部门优化本地政策提供更多依据与参考;各地医保部门能充分采纳医疗机构的合理建议,吸收其它地方的优秀经验;医疗机构也能充分理解医保部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是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立足实际,以患者为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


  最后,笔者想呼吁一下:就医保部门而言,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一定不是为了控费,而是为了合理控费!


  注:1、以上内容谨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2、笔者秉承站在“医保患”三方的角度,希望以蜉蝣之力撼天地,为DRG/DIP付费注入一股规范而简单的清流!


  作者及来源: 郑经说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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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苏芽,毕业于某师范大学,从事医疗行业5年,积累了一些自己的心得。座右铭:学会下一次进步,是做大自己的有效法则。因此千万不要让自己睡在已有的成功温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