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50例”,确实是想多了,太过于乐观
以北京DRG除外支付政策为例,药品、器械方面的“50例”大概是指:市场准入后的、纳入医保目录后的产品。
但“50例”可否包括市场准入前的临床试验阶段的例数?进一步,该政策对医保目录外的产品也会产生些帮助。
支付除外与实际待遇与统筹层次与异地就医
DRG除外支付在“富地方”“穷地方”的实际遭遇大概不同。这关系到医保待遇清单。
最极端地,假设在市级统筹的两个毗邻城市,DRG除外支付可能导致医保患者实际待遇差距,比如产品可及性。
这可能进一步拉大两个毗邻城市的医保待遇差距,对探索更高统筹层次增加一些困难。
对具体有需要的医保患者来说,可能通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去隔壁的城市就医。
这在本统筹地区的医保部门看来“无所谓”,可能导致本地医疗卫生机构的一些抱怨。
“三年”与集采与结余留用与临床前沿应用
关于DRG除外支付的有效期间,假如是“三年”,是否意味着三年内集采风险比较小?
进一步地,这会否加剧一部分医保患者“看病贵”问题?因此,除外支付恐严加约束。
最后,猜测医生群体的绝大多数人的主要诉求是:工作量合理,劳动报酬能合理增长。
这与DRG结余留用的机制相符。少数医生从DRG除外支付中找到精神和物质上的激励。
感谢李琳老师对本文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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