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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先涨价、再砍价,应付集采”提一些建设性管理思考

22年10月11日 阅读:5241 来源: 码万祺原创 IP属地:北京市

  7月29日,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发布公告,对存在通过一致性评价后涨幅过高等三类价格存在问题的药品进行公示。其中,涨价幅度过高的过评产品共30种91个品规,涉及石药集团、宜昌人福、华北制药等50家企业。


  按目前政策,过评产品可以“涨价”,价格一般不得高于原研产品价格,但具体涨多少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次,被通报的这些产品大多是过评后价格涨幅超过5倍,才引起了河北省招采中心的注意。


  笔者感触:


  第一,集采调药价可能、可以失灵,失灵是指没有降幅或降幅不大。譬如本文所述的极端情况。此时,需要通过谈判工具来解决“市场”失灵。主要在两个层次上:一是国家药品目录谈判,指定谈判药品;二是医院联盟GPO,院端准入时有谈判。


  第二,本文所述的极端情况,“偷换”了药品实际降价幅度及概念。但是,任何药品有一定权利、理由涨价,特别是具有创新支付意义、证据时。我们于是要关注是不是“难仿、首仿、独家仿”,但即便满足这些条件,是不是满足价值支付内涵。


  第三,国家药品集采都已经进行了快十个批次,才曝出这样的问题。从前又发生过多少?是否需要回溯彻查?原来各地挂网调价不把这当个严肃严格的事、引发舆论的事,今后不然。此次涉及的多数都是主流厂商,它们从一处调价实际影响全国。


  第四,药品涨价,特别是化学仿制药涨价,大概是两方面具体原因。一是狭隘的过评成本需要回收;二是原来的定价不符合药物经济学。药物经济学对药品涨价来说,可能成为一个必要附件。对医保目录里不符合药物经济学的经济负面药要盯住。


  总的来说,集采也好、不在集采也好,都要关注药品所处流通使用环境的市场力建设。一方面是竞争程度来体现;另一方面是实际价格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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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工学硕士。目前就职于政策研究部门,研究员。关注医改进程与实际效果,跟踪了解最新政策发布和行业动向,直抒见解,志在提高效率、推动发展、响应创新。
职业亮点
国家医保研究院原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