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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由法院确定过错与责任

23年12月20日 阅读:23346 来源: 杨全玉原创

  第二节 未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由法院确定医疗机构过错与责任。


  比如:未尽护理义务,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案例。


  一、基本情况:


  7月22日,患者到被告处住院,入院记录中记载,主诉:发作性心悸、胸闷10余年,加重伴发热1天入院。经心电图、磁共振以及化验检查后,医生告诉患者亲属,患者是感冒。7月23日下午,患者请假回家。7月24日,患者在家中去世。


  长期医嘱单中显示患者需二级护理。在入院记录、住院病人病情评估表、病情告知书都没有患者的签字。


  二、一审判决:


  根据医院提供的病程记录及录像,可以看出患者在被告处住院期间独自离开医院,根据护理要求,医院应每一至两小时巡视一次,在发现患者未在医院时应及时与患者或病人家属进行联系,并告知其家属相关注意事项。被告在管理服务上存在失误,结合本案的事实及举证责任的分配,考虑到患者死亡的事实,结合被告在病历资料中出现的上述情况及管理服务中存在的失误,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补偿比例为原告损失的10%为宜。


  三、二审判决:


  本案中患者因病前往上诉人(医院)处就诊,与上诉人之间形成了医患关系。根据上诉人提供的病程记录及录像可以看出患者在上诉人处住院期间独自离开医院,根据护理要求,医院应每一至两小时巡视一次,在发现患者未在医院时应及时与患者或病人家属进行联系,并告知其家属相关注意事项,且上诉人在患者回家时亦未让患者在《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中签字。上诉人在管理服务上存在失误,考虑到患者死亡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上诉人应给予被上诉人10%经济补偿。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审判决后,医院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一般需要司法鉴定,没有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案件只是个别和例外。本案中原告因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有异议而未申请鉴定。


  未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由法院确定医疗机构过错与责任(17.2)||《民法典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与应用探析》(修改稿)连载63||杨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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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