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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超越医师资质的过错因素,未推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23年12月26日 阅读:4505 来源: 杨全玉原创

  二、法院审理超越医师资质的过错因素,并未因此推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案例:医师使用抗生素,超越权限存在过错,但与患者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1、基本情况:


  患者因发热前往医院发热门诊就诊。经查体患者体温38℃,门诊诊断:发热待查,呼吸道感染。治疗后患者病情逐渐好转,治疗过程中使用了硫酸依替米星注射液。经化验以及检查,患者存在心肌损伤、肝肾损害、肿瘤标志物指标升高、前列腺指标升高等异常情况。。患者认为硫酸依替米星属于限制使用级别的抗菌药物,用药不合理,医生无主治医师资格,违反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且未告知硫酸依替米星药物的相关情况和风险,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


  2、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患者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血白细胞升高、中性粒细胞升高、C反应蛋白升高,具有使用抗生素的指征。患者无使用硫酸依替米星的禁忌症。院方使用硫酸依替米星的剂量、疗程符合临床用药常规。经治疗后,患者体温恢复正常,炎症指标好转,不存在过错;并且化验检查结果异常与院方使用硫酸依替米星无因果关系。因此,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3、法院判决:


  硫酸依替米星属于限制使用级别的抗菌药物,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生使用。患者的治疗医生不具备主治医师资格,一审法院认定医生不具有开具硫酸依替米星处方的权利,医院存在过错。虽然医院存在过错,但患者对于此种过错与其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据此主张侵权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患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是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进行审理的。


  1、患者主张的损害后果:


  心肌损伤、部分心肌细胞死亡、左心室舒张功能减退、肝肾损害、肿瘤标志物指标升高、前列腺指标升高等损害。


  2、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硫酸依替米星属于限制使用级别的抗菌药物,应根据规定,按照医师级别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而患者的治疗医生不具备主治医师资格,不具有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资格。医师不具有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资格,为患者开具硫酸依替米星,医院存在过错。


  3、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个案例中,因医生超越资质开具限制使用级的抗菌药物硫酸依替米星,存在过错,但是这个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这个案件的处理,作者是认同的。因为这个案例,法院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进行审理,将医院超越资质开具抗生素的违法行为予以审理,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是这个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超越医师资质的过错因素,未推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17.3.2)||《民法典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与应用探析》(修改稿)连载65||杨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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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