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种是存在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的情形,但是不影响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认定。
该种情形在八民会议纪要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以通过八民会议纪要规定的内容进行推理得出上述结论。
八民会议纪要中规定:存在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情形,造成因果关系和过错无法认定,由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反之,存在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情形,但是并没有造成因果关系和过错无法认定,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客观上,有些情况下,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拒绝提供,隐匿病历资料等行为,也可能并不影响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判定。
有些情况下,即使没有病历资料,也能够明确确定医疗机构承担或者不承担责任。比如下面的两个案例。
(1)有些情况下即使没有病历资料,也是能够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患者的症状是左下肢疼痛,CT检查是腰椎间盘突出(L4/5左侧突出致侧隐窝狭窄),手术后患者的症状毫无改善。
术后CT检查显示手术的部位是L5/S1(腰5骶1)椎间盘、腰椎间盘突出(L4/5左侧突出致侧隐窝狭窄)。
存在《民法典》第1222条第二、三项情形,不构成举证妨碍,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判断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6.2.3)||《民法典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与应用探析》(修改稿)连载86||杨全玉
假设医院隐匿了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了病历,但是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和患者术后的情况,一样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手术部位错误,错误实施了L5/S1椎间盘手术,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手术部位错误的创伤)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责任。
(2)有些情况下即使没有病历资料,也是能够确定医疗机构、不应当承担责任。
患者在胃大部切除手术之后出现小胃综合症。但是医院保存不善,将患者的病历丢失了。
胃大部切除手术之后出现小胃综合症,属于胃大部切除手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即使病历资料丢失,也可以确定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属于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机构不应当承担责任。
所以,医疗机构存在民法典第1222条第二、三项情形,有可能不影响原告的举证,不构成举证妨碍,此种情形,医疗机构不因存在伪造病历等情形而承担赔偿责任。
此种情形,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看患者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三个要件均能成立,医疗机构就需要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不是指的书写、保存、提交病历资料的过错,因为这些行为不属于诊疗行为,不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所要考虑的过错。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7-27 16:15:34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7-27 16:05:41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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